欧洲古老的城邦德性及欧洲秩序被“战败者”改变,与清朝入主中原被汉文化同化是否有相似之处?征服者与战败者之间互动结果,主要会受到什么因素影响?
大课中讲到野蛮人对欧洲秩序的打击“进而演变成一个‘去英雄化’,也就是‘去欧洲化’的过程,欧洲变得日益堕落、软弱、犬儒、消极。”这句话的意思如何理解,是说这种价值的演化其实是堕落,是退化吗?
中国古代基本上是外来种族入侵中原的现象,那么古代中国秩序与古代欧洲秩序的演变路径有何不同?东亚秩序的框架是什么?
我想请教老师的是,格劳秀斯在《战争法》中对“野蛮人”的论述,是否可以认为,是带有“欧洲中心主义”视角的,对异质文明的解读?我们在研读这部著作的时候,又该如何去看待其中所包含的这个视角?
学完本课,我想起施展老师讲的中国中原文化与周边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影响、相互融合。西方的理性主义传统让他们总是对事物的本质有不停的探索精神,我们几千年的历史对于战争的反思还是那几本著名的兵书。想问问林老师,中西方对战争的理解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又有什么共通之处?
格劳秀斯运用自然法思想、正义的战争以及战争中的正义来揭示战争与和平之间的关系,他承认国家体系中存在理性的因素,这种理性应当追溯到人类社会生活的自然要求幸福和安宁的本性,这就是说全人类或者至少大部分人类,只要形成社会,便会有普遍法则,故而他认为可以存在共同的法则和制度把国家间的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国家必须在国际社会中接受共存与合作。因此,这种和平与人道主义精神始终贯穿于《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整本著作,普遍秩序规则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趋同性,要求发生冲突的诸多国家的普遍利益超越个别国家的野心,以此维持和平。然而,我们清晰明了格劳秀斯所处的十六世纪,可谓西方历史的巨变时期:在这一时期浮现出两大政治格局,一个是以西班牙、葡萄牙为代表的与天主教势力相结合的权势集团,一个则是以荷兰、英国为代表的与新教相结合的权势集团,两个集团在相互竞争甚至兴衰轮替中自发形成。这一时期,国家间政治敏感,矛盾尖锐,根本无法达到趋同目的。并没有确立起一个协调各国关系的国际组织,国家间关系依然是彼此独立,各自为政。想请教老师,格劳秀斯的“国家必须在国际社会中接受共存与合作”的理念,该如何达到“必须”?该如何实现“共存”?
是否可以把斯多亚、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战败者道德”理解为一种自我救赎和精神挽歌?三者之间的共同点有哪些?
老师好!后人在评判分析历史时,会简单地认为历史走向就是表面的几个简单步骤。我认为,历史走向背后的重要推力很多都是人性聚合、变化和博弈推导而来的结果。同样,推动欧洲秩序形成的因素除了有形的战争、文化和制度,其背后同样也存在复杂的人性聚合和博弈的因素。我想向老师请教一个肤浅的问题,是不是观察历史要必须学会看到历史走向背后复杂的人性因素?它是不是我们观察历史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观察维度?
向老师提两个问题。1.斯多亚学派的主张是一种消极自由,是属于难民的理论。为什么因此认为这一理论必然是过渡性的?2. 和斯多亚学派相比,基督教不也是强调谦卑、内省,对一般民众尤其底层人民极有感召力?是不是因为基督教里包含了犹太教“我因信仰而荣耀”的精神,甚至主动出击“圣战,所以是积极的而非消极的”?
欧洲经历了希腊化、罗马化、基督教化,最后形成了现在的欧洲文化。我的问题是,古代欧洲的识字率不高,这么多文化的融合是怎样让底层的普通老百姓主动接受的,毕竟普通老百姓的知识水平有限,不可能去主动接受新文化的,而且新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冲突他们是怎样调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