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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洲政治制度》
这次阅读,我主要是从“政治人类学与法律人类学的关系”的角度来展开的,所以就发现了此前没有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拉德克利夫-布朗在为该书撰写的“前言”中用了相当大的篇幅在讨论法律问题。
我认为,这可能构成一个“问题”。因为这篇“前言”一共11页(中译本),而讨论法律的篇幅竟然多达5页半,正好是这篇“前言”的一半。这看上去多少有点奇怪。这本书名叫《非洲政治制度》,而不叫“非洲法律制度”。这是政治人类学而非法律人类学的开山之作。那么,为什么拉德克利夫-布朗要在这部政治人类学的“前言”中大篇幅地讨论法律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整本书写的是什么。除了布朗的“前言”,这本书主要由九个部分组成:“导论”和八篇文章。分别是:两位主编写的“导论”;第一篇文章,马克斯·格卢(拉)克曼撰写的“南非的祖鲁王国”;第二篇文章,沙佩拉撰写的“贝专纳兰保护国恩瓜托人的政治组织”;第三篇文章,奥德丽·理查兹撰写的“罗得西亚东北部本巴部落的政治制度”;第四篇文章,奥伯格撰写的“乌干达的安科勒王国”;第五篇文章,纳德尔撰写的“克德:尼日利亚北部的河边撰写的“卡维龙多班图人的政治组织”;第七篇文章,主编之一的福蒂斯撰写的“黄金海岸北部地区塔伦西人的政治制度”;第八篇文章,另一位主编埃文斯-普理查德撰写的“南苏丹的努尔人”。
从内容上讲,作为整本书的高度概括,两位主编写的“导论”虽然也提到了“司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但只是点到为止,并没有像“前言”那样重点讨论法律问题。在主体部分中,除了第六篇瓦格纳的文章以外,其他七篇文章基本遵照“导论”的模版,也都没有过多地涉及法律议题。由此来看,拉德克利夫-布朗在“前言”中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就更加奇怪了。
简言之,布朗强调的是,前文字社会/部落社会中“司法”的政治功能:通过做出某种集体意义上的裁决/裁定,来肯定并强化集体意志,进而凝聚这个集体。
明确了这一背景,我们再来看布朗为《非洲政治制度》所写的“前言”。在“前言”的开篇,布朗首先指出了这本书的重要意义,即不仅展示了人类学比较研究的优势,还加深了对于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理解。然后他笔锋一转,开始讨论法律的政治功能。包括,作为集体性行动的社区裁决,各种仪式或超自然的制裁,以及如何通过强大的公众情绪来解决纠纷、恢复秩序。看到这里,我们会觉得,他的这番论述似乎都是1933年发表的《社会裁定》一文的翻版。因为他依然在强调“司法”对于部落社会的聚合功能。
但作为社会人类学一代宗师的布朗不可能在这篇1940年发表的“前言”中仅仅满足于炒冷饭。他很快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断:“在定义简单社会的政治结构时,我们必须寻找一个通过法律规则联合起来的地域社区”。在我看来,这句话的重点可能并非“通过法律规则联合起来”(这还是在强调法律的聚合功能),而是“地域社区”。每个人类社会都有着某种地域结构。非洲社会更是典型的地域社会,它的社会组合严重依赖于地理环境。很多人口聚集在一起,不是因为某种政治目的,而是因为受地理环境所限,他们只能聚集在一起。
所以,问题出现了。
在何种意义上,这些非洲社会是“政治”的?
或者说,在何种意义上,这些非洲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
如果无法抽象地提炼出“政治社会”,那么这本政治人类学又有什么意义呢?
布朗指出,想要抽象地提炼出“政治社会”,关键是要“定义简单社会的政治结构”。这种政治结构包括两个核心“结构”:组合与区分。
即怎样把个体的人们“政治地”组合起来,同时又“政治地”区分出个体之间的差异。后者主要通过性别、年龄、劳动分工以及社会层面的“角色扮演”来实现。前者很简单,就是通过法律。换言之,司法/法律的社会功能不仅是一种简单的聚合功能,更是一种决定了政治社会基础的结构功能。对于简单社会而言,如果没有这种司法的聚合功能,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政治社会”。在部落社会,法律、政治等社会现象本来就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很多学者都在强调,不能就法律而谈法律,也不能就政治而谈政治。而布朗的这一观点则从结构主义的角度清晰地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的关联,极具洞察力。
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布朗把“司法的聚合功能”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同时,我们也有理由认为,这篇“前言”虽然是为《非洲政治制度》所做,但其实也可以独立成篇,它可以视为布朗“法律观”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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