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开离职证明为由,员工向公司索赔458655元,法院这么判...

职场   2024-12-05 12:3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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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家公司有给你《离职证明》吗?

离职证明,一种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表明其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这一纸证明虽然可能只有寥寥数十字,但起到的作用却不容小觑,因其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

那么,《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可以说不开就不开的吗?真的不开,员工又将面临哪些麻烦呢?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据北京法院公示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张xx与被告北京新网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新网科技公司向张xx赔偿因不开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458 655.3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网科技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张xx于2015年11月26日入职新网科技公司,任研发经理,月工资为25000元。2018年12月17日,新网科技公司违法与张xx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

2019年1月15日,张xx到新网科技公司领取离职证明时,新网科技公司告知张xx只有签订无劳动争议协议后,才能领取离职证明。鉴于当时张xx与新网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张xx便未与新网科技公司签订劳动争议协议,新网科技公司也就未为张xx出具离职证明。

2019年3月6日,张xx在另案的劳动仲裁期间向新网科技公司提出了出具离职证明的要求,但新网科技公司仍未向张xx提供离职证明。张xx离职后曾面试过两三家公司,但均因张xx无法出具离职证明而未面试成功。直到2021年8月10日,新网科技公司才向张xx提供了离职证明。

综上,新网科技公司应按照2000年北京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标准(14795元),向张xx赔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的,因不开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

新网科技公司辩称:

新网科技公司确实在2019年1月14日通知张xx领取离职证明,但新网科技公司在2019年1月15日未要求张xx签订无劳动纠纷的协议,只是在为张xx出真的离职证明的回执上记载了一包“无任何劳动纠纷”,由于双方当时存在劳动纠纷,张xx就未领取上述离职证明。

张xx在2019年3月6日再次要求新网科技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后,新网科技公司便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出示了张xx的离职证明,并为张xx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新网科技公司不存在故意不为张xx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而是多次通知张xx领取离职证明。

张xx找不到工作与新网科技公司是否为其出具离职证明没有直接关系。新网科技公司同意京开劳人仲委的裁决,不同意张xx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张xx于2015年11月26日入职新网科技公司,任研发经理,工资标准为25000元,新网科技公司与张xx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31日,新网科技公司与张xx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张海涛与新网科技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

2019年1月,新网科技公司为张xx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2019年1月14日,新网科技公司通过短信通知张xx领取离职证明。

2019年1月15日,张xx到过新网科技公司,但未实际领取离职证明。

张xx从新网科技公司实际领取到离职证明的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

张xx和新网科技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案中,新网科技公司曾与张xx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而张xx直到2021年8月10日才从新网科技公司实际领取到离职证明。张xx主张因新网科技公司未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无法就业,故新网科技公司应向其赔偿上述期间的工资损失。新网科技公司对张xx的主张不予认可。

上述情况下,张xx应就其从新网科技公司离职后,曾到其他用人单位求职目系因其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而导致求职失败一事,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张xx却不能就上述情况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张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对张xx关于其无法就业系因新网科技公司未为其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所致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张xx关于要求新网科技公司向其赔偿不开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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