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历过劳动仲裁的HR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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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有位朋友跟研究君分享了一个“委屈”的案例。
公司原本没有晋升制度,老板让HR小陈负责撰写,并引入晋升考核体系。
小陈接下了这个活,并按老板的要求约定了晋升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晋升。老板对小陈的制度也很满意,决定推行。
结果,真有一位销售经理在晋升后,业绩不升反降,也不懂带人。小陈就负责沟通这位销售经理,以晋升制度里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取消晋升。
员工自然不满意了,直接离职,并以“制度不合法且多次约定试用期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结果显然是公司吃亏了,制度制定没有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程序不合法;同一员工也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
小陈认为制度是老板点头同意的,自己只是执行,没什么问题。然而老板却认为小陈专业能力不够,基本劳动法都没有掌握,并且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要辞退小陈。
这个案例里,无论孰对孰错,HR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谓术业有专攻,在HR岗位上,就有帮助企业规避劳动风险的责任。
劳动法虽然是HR基础中的基础,但很多HR的掌握现状堪忧。在员工越来越懂劳动法的情况下,HR不懂劳动,真的寸步难行。
1、提前跟员工签订《录用条件确认书》明确录用条件; 2、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3、依照劳动法,试用期内不合适的员工,不可直接辞退,提前3-7天通知,并给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直接辞退”的行为,也让公司在案件中处于被动的一方。
身为一名人力资源从业者,对劳动法认知不清!以至于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不说,也对个人前途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
为什么,劳动法是每个HR的痛点?
原因很简单: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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