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免试包过,系统可查,财政局科员被判刑

文摘   2024-09-02 23:02   四川  
全国各地都有五花八门的办证中介,各种小广告四处可见,但你们见过免试包过,还系统可查的“假证”吗 ?而这类违规的证件代办,背后往往都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01 当事人
曾某,1979年生,原系SW市财政局会计科合同工,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
02 意外打开“免试办证”发财口子
(第一次合作顺利)约在2010年年底,中介谢某通过拨打SW市财政局会计科办公电话及曾某的手机联系后,请求曾某不用报名、考试为其办理《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并承诺每本证件支付人民币500元,曾某同意,双方约定通过快递公司邮递相关办证资料,谢某将钱汇到曾某在SW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
(独自办理“假证”)至2011年6月,谢某先后拿了419份办理会计资质考试的资料给曾某,曾某利用“SW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系统”打印出《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利用正常业务办理之机,向该科科长郑某拿了印章后,在打印出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加盖印章,违规为谢某办理了419本《会计从业资格证》,并违规办理了约300本的相关调转手续,共收到谢某付给的款项人民币209500元。
 
03 忽悠区县局股长一起代办
(新科长导致业务中断)2011年8月,SW市财政局会计科新科长林某到任,曾某中断了几个月没有帮谢某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2011年10月,谢某打电话给曾某,要曾某继续帮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曾某因林某科长对印章管理比较严格,没有同意,但谢某又多次联系曾某,并承诺每办理一本证件支付人民币800元,曾某就想通过SW红H湾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会计股办理相关证件
(勾兑好区县局)于是曾某联系区县局会计股股长潘某,约潘某到SW市区“紫百合”洗脚,向潘某提出让潘在曾某打印出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加盖印章,并告诉潘某每本证件收取人民币六、七百元,每本给潘某人民币500元,潘某答应。
(业务涨价重启)几天后谢某再次打电话给曾某,要曾某办理相关证件时,曾某答应,并告诉谢某《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以红H湾财政局名义办理的,要拿部分钱给红H湾财政局会计股股长,之后,谢某通过邮寄或直接提供办证人员材料给曾某,并将承诺的每办理一本证件人民币800元的费用直接拿给曾某,曾某收到相关材料后就将资料录入电脑系统,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电算化证》、《调转表》,然后将打印好的证件及每本人民币500元的现金装在一起,拿给潘某盖印,潘某将相关证件拿回后,在相关证件上签名并加盖印章,然后用红H湾财政局的信封密封,并在信封加盖印章后交给曾某,曾某通过快递邮寄给谢某,通过该种方式,共为谢某办理了几百本《会计从业资格证》及相关调转手续    
(新客户上门)2012年年初,会计职业培训中心主任王某多次拨打曾某的电话,要曾某帮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办理调转手续,承诺每本证件及相关手续支付人民币1300元,曾某同意后,双方互留了地址,曾某并将其SW建设银行的账户告知王某,之后,曾某以帮谢某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作案方式,与潘某共同帮王某办理了583份《会计从业资格证》及相关调转手续,曾某支付潘某每本证件人民币700元
04 违法办证概况
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串通同案人潘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谢某(已判刑)提供的办证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600本,共收受谢某的贿赂款人民币480000元;为王某提供的办证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583本,收受王某支付的贿赂款共人民币758600元。两人共收款1238600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分得人民币530500元。    
被告人曾某伙同潘某在违法为谢某等人办证同时,又违反规定将其中1016本《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到19个外省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3月21日在SW市纪检部门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0元。
05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Y大厦房产一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没Y大厦房产一套。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Y大厦房产一套
二、被告人曾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6 二审争辩
被告上诉
二审说理
1、上诉人曾某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应数罪并罚;        
1、应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原判对上诉人曾某犯受贿罪的量刑偏重
2、是主犯,量刑适当。上诉人曾某联系行贿人,并在违规办证后收取贿赂款,将贿赂款分给同案人潘某,其在案中所起作用较大,并非从犯,原审根据上诉人曾某有自首、退出部分赃款的情节,依法给其减轻处罚,以犯受贿罪判处上诉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量刑适当
3、Y大厦房产系上诉人曾某家庭共有财产,判决没收该房产不妥
3、家庭房产,罚没不妥。原审在没有未查明Y大厦9栋802号的房产是否系上诉人曾某家庭共有,以及该房产上已设置抵押权的情况下,判决没收该房产不够妥当,应予纠正        
07 二审判决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曾某的定罪及主刑部分和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曾某的并处财产刑部分;
三、上诉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08 小结
(一)收钱办事应数罪并罚。很多“装糊涂”官员会在无良半桶水律师的忽悠下,认为“收钱办事”按照“牵连犯”规则,属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只应依法择一重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便可以减轻罪行。但实际上,我国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收钱办事的【渎职罪】与【受贿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二)利益勾连,祸国殃民。本案作案之时在十八大前,案发于十八大之后的2013年,曾某受到外界多次投诉举报的压力,被迫主动到纪委投案自首,但也反应可能在过去的那个时代这不是个例,只要能赚钱,什么买卖都可以谈,文凭可以批发,职业证书可以免试包过,而所卖的证书也流向了全国。如此“生意”肥了极少数人的腰包,但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却需要整个行业,乃至全国来承担。    
09 学习理论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