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高考替考,招考主管部门会被如何追责?

文摘   2024-06-10 22:00   四川  
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刚落幕的高考虽远没有古时科举的影响力,但对于绝大多数人,仍然是决定人生走向的关键一环。古时科场舞弊案,涉事的官员和考生,从“折枷鞭责”到“充军斩首”[1],而2016年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和过去的科场舞弊案类似,一件作弊案件,背后往往都有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2],那这些人又可能被处以何种刑罚?

01 当事人

温某

1961年7月生

南昌市XH区区高招办主任

熊某

1979年3月生

南昌市XH区区高招办信息员

李某

1961年1月生

南昌市XH区区高招办普高干事

陈某

1970年7月生

南昌市XH区区高招办普高干事

02 招考工作启动

江西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从2014年10月开始启动,南昌市XH区区高招办温主任参加了省市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相关会议,会后先后两次召集包括区高招办熊某、李某某、陈某某在内的区高招办负责高考招生工作人员辖区内各中学高考专干,召开了2015年南昌市XH区高校招生考试采集照片工作会及高考报名工作培训会。

03 问题源头:校外中介

2014年10月底,中介毛某某找到南昌致远双语学校的办公室主任龚某,想联系几个外省籍的学生通过致远学校插班学习参加报名高考

04 入校采集信息

沿用惯例,省去资格审查环节)2014年11月7日,区高招办熊某、陈某某根据工作安排赴南昌市致远双语学校,对该校参加高考报名的共计122名学生沿用以往的一贯做法没有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信息采集、发放报考号    

05 前期勾兑

2014年11月的一天,龚某询问了XH区高招办熊某,谎称有几个外省籍高三插班的应届学生,学籍还没有转过来正在办理中,能否在致远学校参加今年的高考报名?熊某询问其是否是该校学生,在得到肯定答复后,遂同意其要求

后来,毛某某又和龚某联系高考报名的事,于是龚某就跟她说高招办那边可以接受报名,但是前提条件是学生要在南昌学习满一年,并将学籍转到学校,毛某某说她会去办转学籍的事情。

06 掺杂糊弄,补录信息

同年11月19日,南昌市致远双语学校普高专干龚某又带领该校共计25名学生(其中外省籍考生13名)来到南昌市XH区高招办,区高招办熊某、李某某仍然沿用以往的一贯做法在没有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情况下就对上述学生直接进行了信息采集、发放报考号

07 故技重施:“替考生”完成信息采集

(“替考生”获得考试资格)同年11月24日,南昌市致远双语学校普高专干龚某某又带领该校共计8名不符合报考资格的外省籍考生,来到南昌市XH区高招办。区高招办熊某、李某某在没有对上述学生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信息采集、发放报考号    

08 “替考生”完成报名、体检

之后,这8名考生中有7名考生(其中考生陈某甲放弃了高考)领取了密码,进行网上报名,参加体检,体检后医院将体检表交给XH区区高招办

09 再次未审查,“替考生”获得考试资格

熊某只对上述7名考生体检意见进行了审查,区高招办李某某、陈某某、熊某均没有审查上述7名考生的考生资格,熊某便在这些考生的《体检表》反面即县(区)招考办审查考生资格意见栏上加盖了“同意报考”的审查意见,并盖上其个人私章。

然后,向区高招办温某报告已审核完毕,需加盖区高招办的公章,区高招办温某没有审核考生报名资格的情况下将公章交给区高招办熊某在审查考生资格意见栏上加盖了公章

最终,致使这7名不符合在我省高考报名的外省籍考生获得了高考考生资格

10 枪手被抓,东窗事发

2015年6月8日,在南昌外国语学校初中部考点发生高考替考事件,上述7名不符合在江西省高考报名的外省籍考生中除1人系本人参加考试外,其余均为替考。    

此次替考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经南昌市XH区区高招办查实,共发现有41名不符合高考考生资格的外省籍考生在区高招办报名并获得考生资格

11 玩忽职守

由于上述四名区高招办工作人员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41名不符合高考考生资格的外省籍考生顺利在南昌市XH区区高招办报名并获得考生资格,进而发生南昌市外国语学校初中部高考考点4名考生替考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区高招办温某、熊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12 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首

案发后区高招办温某、熊某、李某某、陈某某在接到侦查部门的书面询问通知书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13 缓刑和免予刑罚

考虑到区高招办温某、熊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在高考替考事件中所起的作用,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等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区高招办温某、熊某宣告缓刑

李某某、陈某某所犯罪行过错较小,依法不需要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且其主观上过错程度明显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免予处罚    

14 一审判决

据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区高招办温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二、区高招办熊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三、区高招办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区高招办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15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 小结

(一)层层审查,层层落空。高考作为我们国家第一大考,决定着万千学子的人生走向,从信息采集、报名、体检、考试、录取都有严格的审查流程,但是替考事件仍时有发生,这背后既有内外勾结,更重要的还是审查的层层落空。本案中,或许因为龚某作为致远学校的老师,所以区招考办的工作人员出于信任,减少了对考生的资格审查。但是替考生的问题特征还是很明显的,一是外省迁移,二是高考信息采录单独补采,这两点都是“替考”事件的重要特征[3],因此最后这几个人丢饭碗被判刑也不算冤。

(二)罪祸的根源在于学校。如果没有龚某的牵线搭桥,仅仅中介组织“替考生”走报名审查、体检等流程,大概率会被区高招办拦下,毕竟缺少了“熟人”之间的信任。但是单从本案的判决书中,并未体现学校老师龚某和中介毛某的利益关联,以及龚某的后期处理,毕竟负有审核责任的依旧是区招考办人员    

简单总结,发生高考替考,肯定会追究招考主管部门公职人员责任,要么是渎职罪,要么就是再加个受贿罪,如果深度参与了高考作弊,甚至可能构成刑法284条的共犯。

参考资料

[1]李亚雯.清代科举舞弊的刑罚研究[J].法制博览,2022,(07):45-47.

[2]【旧闻一则】回顾2014年“跨省替考事件”(涉河南、湖北两省)(2014年6月18日《新闻联播》)】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RT421e78P/?share_source=copy_web&vd_source=0656b378b6521cb49a2fbf403371cec9

[3]舞弊者是如何突破道道关卡进入考场的?——高考替考事件追踪 https://www.gov.cn/xinwen/2015-06/08/content_2875629.htm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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