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滁州“茅台哥”的渎职风险

文摘   2024-06-02 22:17   四川  
5月28日,滁州市全椒县的生态环境局局长和水务局党组成员让当地河水污染事件,坐上了火箭,上了热搜,面对央视采访,二人像讲段子一样的“讲实话”,打比方,一句“喝茅台也能喝死人”,让老百姓纷纷质疑当地官员昏庸无能和不作为。目前,当地县委书记和这几位局领导也被免职了,还成立了省一级的调查组开展调查。
虽然被“免职”不是行政处罚,但往往背后还是涉及后期的调查处理,借此我们就来看看广东某地的【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了解环保监管背后的渎职风险。
01 当事人
龚某,1980年6月生,时任BL县FT镇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9年10月28日被BL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BL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0月31日由BL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谢某,1989年11月生,时任BL县FT镇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9年10月28日被BL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BL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0月31日由BL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2 污染企业入驻
2003年7月23日,曾某(另案处理)在BL县成立易达公司,经营五金表面处理、五金制品等,并将该公司厂区的第1、3、7个等多个车间用于出租。2014年4月份许,朱某承租第7车间用于电镀生产。
03 接受贿赂,检查流于形式
(具备监管职责)2013年5月始,被告人龚某、谢某先后任BL县FT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负有配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各排污企业达标排放等职责。
(检查过程中,接受请吃并收受红包)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龚某、谢某多次带队或与任惠州市生态环境局BL分局监察大队执法二组组长、组员的万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对易达公司的排污情况检查。龚某和谢某在对易达公司环境检查过程中,多次接受袁某(另案处理)请吃并接受袁某以红包等形式输送的贿赂
(检查流于形式,污水直排入渠)检查时流于形式,只通过目测水质、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来判断企业是否达标排污,完全忽视对生活污水和雨水沟、车间废水收集管道能否发挥收集废水功能等方面的检查,在发现易达公司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超量排污等违法行为后,仍未认真深入查找原因,进而未能发现易达公司长期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将车间废水不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区总雨水排渠排至外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况    
(上级检查,通风报信)期间,龚某、谢某还曾通过短信或微信,告知易达公司相关负责人有关上级环保单位或督察组去检查的相关信息,帮助易达公司规避检查。
04 省督查组发现问题
2019年9月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工作人员到易达公司,发现该公司存在偷排污染物问题。次日,经BL县环境保护检测站工作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检出该公司厂内和厂外废水总排口总铜分别超标21.8倍、15.5倍、44.0倍,第七车间中间雨水沟出口处总铜超标41.2倍、总锌超标19.6倍、总镉超标5.4倍、总铜超标75.8倍、总锌超标64.0倍。
05 省电视台公开报道
同年9月17日,广东省广播电视台广东新闻联播对易达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期闲置、将重金属超标数十倍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到河涌的行为进行了公开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06 测算损失超千万
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测算,易达公司环境污染案造成的损失共计13224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污染环境损害数额为12624000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600000元。    
07 辩护观点及法院认定
被告辩护
法院认定
(摔断腿休假期间,不存在失职行为)1、在案发的2016-2019年期间,被告人龚某因为履行公务于2017年11月2日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左腿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后龚某至2017年11月2日开始至2018年6月底因工伤在家休养,并未参与工作,且2018年的7月至2018年12月份均很少参加工作,故被告人龚某在此期间并不存在监管失职的行为。
(收钱办事属失职)1、经查,被告人龚某虽于2017年11月之后因工伤在家休养,但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依然多次接受易达公司厂长袁某给予的红包钱,并向袁某通报上级要进行环保检查的消息,故被告人龚某在此期间亦存在监管失职的行为。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龚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3、被告人龚某接到电话通知谈话后,主动到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龚某、谢某并没有主动归案,在第一次接受谈话时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BL县监察委员立案后才全盘托出,故不予认定为自首。
鉴于被告人龚某、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是坦白,且已主动将收受的钱款退回,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08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谢某身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依照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谢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龚某主动退回的3600元、被告人谢某主动退回的470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09 小结
一、为什么没定【受贿罪】?依照现行司法解释,目前受贿罪立案标准原则上为5千元以上;龚某、谢某收受红包金额分别为3600和4700元,均未构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故未刑事追究受贿行为。
二、出了事,马上供出同事来立功。通过判决书的口供摘录可知,二人接受调查时,立马撇清自己的监管职责,说只是配合监管,还把同事和县环保局也收了钱的事都交代了,而自己的事像挤牙膏一样慢慢来,因此这种“一团和气”的哥们儿义气有必要吗?
三、人情社会难办事。袁某作为金属厂的厂长,背后老板派在现场的实际负责人,他交代,环保部门作为执法部门,执法尺度关系到公司的生命线,送礼、送钱、请吃饭是为了同环保部门检查人员搞好关系,希望他们对出现的瑕疵、超标、超量、污染等问题能够包容,不处理或从轻处理。人情往来,终进去,热闹一场终究一场梦。
学习理论
刑法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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