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如何再审改判无罪?财政局科员服刑完毕后,改判【无罪】

文摘   2024-08-26 23:41   四川  

我写了很多关于基层渎职罪案例分析,或许会让大家感到一些惶恐和焦虑,但作为理性分析者,我希望用统计数据来安慰一下大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23年已生效判决中,渎职罪人数为2045人,占总人数1660 251人的比例为0.123%。其中还有11人最终宣告无罪,虽然占渎职罪生效判决人数的比例仅为0.54%。那也值得我们去了解一份渎职案件的【无罪】判决是如何出来的,看看中间的坎坷艰难。

01 当事人

唐某,1971年3月生,原系HD市FX区财政局采购办科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02 案件审理流程:几经坎坷,历经8年    

审判程序

作出机关

时间

进度/结论

一审

HD市FX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审结张某、成某、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HD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

HD市FX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8日

(2016)冀04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成某、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HD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4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申诉。

再审

HD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0日

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

唐某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指令HD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进行再审。

再审

HD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予以维持

唐某仍不服,向省高院再次提出申诉。        

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

提审本案

终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无罪

03 企业伪造劳动合同,骗取补助资金

(关闭小企业,有补助资金)2012年5月28日,FX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组织前百家铸造公司进行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材料申报等项工作。其中申报材料包括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等项内容。

(伪造劳动合同,找劳动局盖章)前百家铸造公司在企业关闭之前未与职工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为通过审核,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盗用他人信息等手段,于2012年7月补制了350人的劳动合同。后杨某让马某等人携带补制的该350份劳动合同及职工花名册(其中200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200人,200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150人)到F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被告人张某(副局长)未经认真审核即在前百家铸造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及职工花名册的第一页上加盖了HD市FX区劳动合同鉴证章,涉及职工200人,涉及中央专项补贴资金149万余元。    

(未认真履职,被骗钱)被告人成某作为FX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办人、被告人唐某作为财政局经办人在具体负责该项申报工作的过程中,二人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申报企业的虚假材料通过其环节逐级上报到上级工信与财政部门,造成中央专项补贴资金261万元流失的重大损失

04 原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成某、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某、成某、唐某能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赔损失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2012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实施中,其本人已切线离岗,且劳动合同鉴证章在当时已废止,其在劳动合同及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的行为,为企业骗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起到了辅助作用;被告人唐某在看到企业申报材料上的人社部门和工信部门印章后,疏于审核即加盖了财政部门的印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要轻于成某。根据被告人成某、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可宣告缓刑。

依照规定,判决:

张某(人社局副局长)

免予刑事处罚

成某(工信局经办人)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唐某(财政局经办人)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05 高院再审说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人唐某作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是否具有审核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的职责

(一)现有证据证实唐某参与了2012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工作。

(二)原判认定唐某具有审核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真实性的职责证据不足。

省财政厅2015年5月11日在《关于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有关管理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答复,财政部门不具有审核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真实性的职责;2015年6月6日省工信厅亦在[2015]309号文件中明确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印章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加盖印章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企业劳动合同,并承担审核责任。上述两个主管该项工作省级机关的通知答复也严格遵循了中央(2010)231号文件关于两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也符合《预算法》的相关规定。

06 高院再审判决

综上,根据上述政策文件,财政部门与工信部门虽然在申报2012年度涉案专项资金过程中是共同审核,但两部门职责不同,工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预算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而财政部门更多的是形式审核    

唐某作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资金审核职责,但现有证据认定唐某对申报材料中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真实性具有审查职责的证据不足,对检辩双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唐某无罪。

07 小结

(一)无罪背后的原由。受限于篇幅,不能将所有证据罗列,本案最终的走向和财经系统努力有很大关系。出事之后,区财政局并没有抛弃自己人,而是通过市局向上面打报告,论述自己只有形式审核职责,不具备审核劳动合同真实性的职责,财政厅也很给力,出具了正式说明,并积极协调了工信厅,最后又在当事人的不懈坚持下才能改判无罪。

(二)不要过度焦虑,但也不能放松警惕。前面分析了全国一年判渎职罪的人数不过2045人,而贪污贿赂罪是14914人,二者大致是137:1000的比例,全国上千万的公职人员,这又更是万分之一的可能,所以只要不贪钱,问题不大。但是换个角度想,如果你在管钱管项目,或者监管风险比较大的岗位上,如果不小心谨慎,那就真是赌运气了。这里提一个点,制定工作方案时要谨慎,职能职责要说清楚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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