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股长销毁企业行贿账册,被判有期徒刑

文摘   2024-10-22 23:02   四川  
电视剧“雍正王朝”,一个吏部的考供司管档案的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收集了文武百官的大小过错,秘密整理了一套的档案资料,并取名为“百官行述”,以此控制百官。现实中商人行贿难道就不会做账?不会私下留证据?毕竟能卷出头的,都是千年的狐狸。
01 当事人:安监局危化股股长
曾某
江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危化股股长
王某
江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危化股副股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曾某、王某于2005年开始在江安县安监局工作。2016年8月11日起,曾某任县安监局危化股股长,王某任该局危化股副股长兼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执法大队日常工作。
02 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2018年7月12日,位于的四川宜宾某新建化工厂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
事故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工人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实为易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化学反应容器中,引发爆炸着火
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03 玩忽职守
2017年8月20日,宜宾某化工公司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批先建、违法建设)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曾某、王某对恒达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的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正在进行车间、仓库、厂房等建(构)筑物施工建设。
(下达行政强制措施,但未跟进)当日,江安安监局向恒达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决定该公司:立即停止项目施工建设;立即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审查手续,并限期完成;在该项目未取得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情况下,不得进行项目施工建设。曾某、王某在之后的近七个月时间内,未再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仍未整改,立案调查)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曾某、王某对恒达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的情况下,仍在进行车间、仓库、厂房、设施设备安装等施工建设。同日,江安安监局向该公司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并立案调查    
(市局督办县政府)3月6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江安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宜市安办督(2018)第4号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办书,要求江安县人民政府立即整改,加强对企业的每日巡查,实行“零报告”,确保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审查同意前真正停止建设施工
(层层压实责任,压在危化股)同日,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林某签批拟办意见:建议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经商科技局配合,按要求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并请县安监局负责按时上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副县长罗某签批同意。江安安监局局长苏某和副局长程某分别签批意见,决定由该局危化股负责做好与阳春工业园区安环局对接、配合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督办书要求整改落实
(下达行政处罚)3月9日,江安安监局根据宜市安办督(2018)第4号督办书的要求,并查明恒达公司未执行(江)安监现决(2017)危38-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指令,给予恒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9万元和0.6万元。    
(罚而不改,未强制执行)被告人曾某、王某向恒达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未再与阳春工业园区安环局对接,落实宜宾市安办(2018)第4号督办书的要求,也未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江)安监现决(2017)危38-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的“立即停止项目施工建设”予以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制止恒达公司的建设活动。
因被告人曾某、王某的上述渎职行为,致使该公司继续违法建设,建设完成后投入生产,最终导致“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发生,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万元
(收感谢费)在对恒达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被告人曾某先后三次收受恒达公司给予的专家评审费、感谢费,共计4600元;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收受恒达公司给予的专家评审费、感谢费,共计3800元
04 故意销毁公司账簿
2018年7月14日,曾某、王某根据工作安排,协助收集恒达公司的相关资料。王某在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办公室发现一个账本,该账本记录了企业日常支出、“专家费”等内容,便告诉了曾某。二人从账簿上看到“专家费”的记录后,害怕其收受恒达公司专家评审费的事情败露,商议后将该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印章3枚予以隐匿    
15日17时许,曾某驾车搭载王某到江安镇南屏山一偏僻处,将恒达公司的现金日记账本、笔记本、发票等会计资料烧毁。当晚,曾某将恒达公司的3枚印章扔弃。二被告人烧毁的公司账簿涉及金额共计6549654元
05 接受纪监调查
2018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曾某和王某在接受“7.12”江安恒达爆燃重大事故调查组谈话时,分别主动交代了其销毁会计账簿的犯罪事实。7月21日,被告人曾某、王某又分别向调查组主动交代了其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曾某和王某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二被告人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4600元、3800元。
06 一审判决
【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曾某、王某作为江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定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二被告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二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自首、退款从轻)“7.12”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在接受事故调查组谈话时,在相关机关尚未掌握其玩忽职守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
曾某
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王某
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两被告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7 二审判决:销毁账册可从轻
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他们所销毁的不是法定的会计账簿,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销毁恒达公司出纳人员手工记录的现金日记账等财务资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鉴于恒达公司尚留存有电脑现金日记账等资料,故二被告人销毁账簿资料的行为对该公司未造成实际损失和影响,可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诉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即对违法所得的处理部分;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对两被告的量刑部分;
三、
曾某
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王某
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8 小结
(一)出事的是招商引资企业,背锅的是股长。这件案子,安监局的股长、副股长肯定是有问题,至少收了几次800一个的“感谢费”信封,但仅仅追责两人就更有问题了。一个当地重点项目,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难道是一个股室能决定的?二审判决中还引用了县安监局局长、副局长安排了,但二被告未落实的口供,作为二被告玩忽职守的证据。搞笑!一个县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一个股长加副股长就能决定关闭的?局长、副局长安排了,就是做了?果然是越基层越好欺负。我下次把事故调查报告和其他判决书合起来分析以下,看看他们是怎么推责任的。    
(二)毁账的后果。毁账的后果是两人收了几千的专家费,但是多定了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咋说呢,你说这事严重呢,别人有电子档,你说不严重呢,这两被告又为了掩盖收了几千去撕会计薄。可能他们以为像孙悟空撕阎王生死薄那样简单吧。这里倒是给做财务、会计的朋友提个醒,凡是都可以大意或者冲动,唯独这钱得小心。
(三)“感谢费”“辛苦费”莫伸手。涉及评审的过程,第三方或者管理对象有求于你的时候,当然对你毕恭毕敬,马首是瞻,一旦调转方向,他们露出狰狞面目时,之前的每一笔钱都可能是控制你,弄死你的“百官行述”。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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