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伙同出纳,挪用公款存银行,吃利息,被判刑

文摘   2025-01-12 22:26   四川  

“钱放着也是放着,不如拿出来存银行吃点利息”。侥幸的发财念头出现在了俩人心中。

    01 当事人 

林艳

原系抚顺市中心粮库财务审计部部长、总会计师

张兴菊

原系抚顺市中心粮库财务部出纳员

02 挪用公款,买理财产品

被告人林艳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在担任抚顺市中心粮库总会计师期间,伙同财务部出纳员张兴菊,利用管理本单位售粮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款用于理财,以获取收益。    

2015年12月30日,两人将张兴菊保管的895万元公款用于购买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2016年1月19日将该款项赎回,获收益15447.95元。

2016年7月1日,两人将张兴菊保管的550万元公款用于购买中信银行理财产品,2016年10月11日将该款项赎回,获收益44866.44元。

2016年7月15日,两人将张兴菊保管的1500万元公款用于购买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先后于2016年8月1日、8月2日、11月29日每日赎回500万元,获收益共计70684.93元。

2016年8月24日,两人将张兴菊保管的400万元公款用于购买中国农业银行卡基金产品,2016年10月13日将该款项赎回,获收益13198.08元。

(总计)被告人林艳、张兴菊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34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基金产品,获收益总计人民币144197.40元,被二人私分占为己有

2017年10月31日林艳、张兴菊因惧怕查处,将所占有的收益95356元,返还至该单位下属企业抚顺庆丰米业有限公司账户内。

挪用本金(万元)

获取利息

挪用时长(月)

换算年收益率

895

15447.95

1.5

1.38%

550

44866.44

3.5

2.80%

1500

70684.93

1.78

3.18%

400

13198.08

2

1.98%

3345

144197.4

 

 

03 私分公款利息

林艳于2016年12月5日,在担任抚顺市中心粮库总会计师期间,伙同财务部出纳员张兴菊,利用管理本单位售粮款的职务便利,将保管于张兴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公款所生利息14063.16元私分并占为己有。

(一把手也有问题)被告人林艳于2008年1月24日,在担任抚顺市中心粮库财务审计部部长期间,经时任该单位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指使,利用管理本单位售粮款的职务便利,将保管于其个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518803.95元公款私分,张某分得300000元,剩余218803.95元被林艳占为己有

04 法院认定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被告人林艳、张兴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

(林某另犯贪污罪)被告人林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领导为主,下属算从)被告人张兴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从轻处罚。

(自首从轻)二被告人均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对二人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动退赃,对二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艳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05 二审法院判决

依照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林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兴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06 小结

(一)贪小便宜失大头。林张二人作为财会人员,对于法律规定肯定是了然于心,但基于心中的占便宜心态和侥幸心理,以为只是借钱生钱,并不会产生太糟糕的后果,所以大胆的伸手,但这对于普通人已经是灭顶之灾。

(二)两个人投资收益率并不高。我把两人多次投资收益率换算成年利率后发现,最高才3%出头,低的只有1%多点,基本就是银行定期的水平,可见两个人还是一心求稳    

(三)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区别。本案中,林张二人将公款存银行吃利息是挪用公款;自己把公款账户的钱财吃掉则是贪污罪,而贪污罪的同等金额量刑是高于挪用公款罪。

07 学习理论

挪用公款罪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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