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8条规定“揭发他人犯罪”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嫌犯为了立功减刑,除了“卖队友”,还有“买线索”。当然“买线索”本身是违法行为,但依然有律师甘当掮客,促成买卖。
01 当事人
张某,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任TL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案发前任重庆市TL区公安局情报信息支队政委。
02 老同事退休做律师
王某系重庆市TL区公安局退休民警,2012年8月退休前为法制大队大队长,退休后在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03 院长落马,委托老律师找关系
(委托律师)2012年7月12日,原重庆市TL县某卫生院院长阳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原重庆市TL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为获得从轻处罚,阳某委托律师王某为其代理律师,希望通过王某能获得立功线索。
(同事友情)2012年9月,王某找到时任石鱼镇派出所所长的张某帮忙寻找立功线索。基于同事情谊,张某接受王某的请托。随后张某将在侦查中发现的一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线索提供给阳某和王某。在张某的安排下,该所民警为阳某制作了检举线索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同时出具证明系阳某举报犯罪线索的情况说明。
(立功情节,免予刑罚)2012年12月14日,原重庆市TL县人民法院认定阳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8050元,构成受贿罪,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鉴于阳院长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04 自首,主动交代
2021年12月初左右,张某主动向重庆市TL区纪委监委驻区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汇报其曾经帮助一名医生虚假立功的情况。2022年2月7日,张某主动前往重庆市TL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05 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徇私情,采用伪造证据、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构成了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06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小结
(一)司法人员出去干律师往往具有一定的便利,一方面业务熟练,另一方面人也熟。两高一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之后,法检人员的执业限制多了很多,但是公安的限制暂时还是要宽松一点。
(二)买立功线索的阳某会被如何追责?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提供线索的司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对于买线索方,由于立功线索是非法获取,故立功不能成立,应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三)不要给自己埋雷。张某当了10多年的所长,历经多个派出所和大队,能力肯定是没问题的,社会经验也绝对够丰富,但终究败在了10年前的人情,最终锒铛入狱,即使是缓刑,退休后的生活也是很难好。
08 学习理论
刑法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