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认罪,从重处罚】非法采矿,放纵毒贩,派出所所长被抓

文摘   2024-09-08 22:03   四川  

东北虽然没落了,年轻人也纷纷外逃 ,但当地的矿产资源还未完全枯竭,有利益就会有博弈,尤其是在那个基建时代,巨大的资源需求自然催生了一些“生意”合作,而这种稳赚不赔的暴利,肯定也不是普通人能插手的。

01 当事人

赵某成,1965年7月生,原YC市公安局J分局FG派出所所长,2007年7月11日因犯刑讯逼供罪被YC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YC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

02 兄弟合伙开砂厂   

(采砂)2012年5月至2013年期间,赵某成伙同其弟弟赵某1(已判刑)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YC市J区乐园村西侧一公里非法采砂

(销售)2012年至2018年9月份,由赵某成、赵某1负责联系J区、西林区等地建筑开发商,将其非法开采的砂子、石子销售给平某、李某、于某等人,销赃数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03 摆平国土局

两兄弟的砂场曾被J区国土资源局和林政资源局叫停过,且惊动了国土局局长及副局长亲自到矿场调查,但经过赵某成的协调,仅补缴6000元款项,编继续采矿

04 放纵毒贩

(钓鱼执法,抓到毒贩)2013年10月某日,时任YC市公安局J分局巡警大队队长的赵某成,指派时任J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副队长张某(已判刑)与韩某组织抓捕运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协警彭某假扮买毒人员与刘某交易毒品时,被张某等3人抓获,押回巡警大队,毒品被收缴,张某在刘某身上搜出4000元现金。赵某成安排张某等人对刘某进行审讯。

(收钱放人,毒品不知去向)次日刘某母亲朱某等人来到巡警大队,张某将情况向赵某成汇报以后,赵某成让张某收取刘某母亲朱某10000元人民币后将刘某放走,收缴的毒品不知去向。张某将10000元及刘某身上搜出的4000元现金共计14000元一并交给巡警大队内勤贾某处。该款用于支付线人费1500元、赵某成支取11000元。    

(被迫退钱)2014年,因南岔区人民检察院调查该案,加之刘某母亲朱某多次索要,赵某成指派张某将10000元钱退回给朱某。

05 信访举报,监委立案

收到信访举报信后,2018年9月30日YC市监察委员会赵某成、张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予以立案。2018年10月11日,区委常委会议决定,暂停赵某成FG派出所所长职务。

06 扫黑除恶:打掉利益集团

2019年1月25日YC市公安局扫黑工作组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成存在占用林地采砂情况。2019年1月30日,J公安分局决定对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

07 一审判决

(构成犯罪)原审法院认为,赵某成伙同赵某1(已判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赵某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共同犯罪,主犯)非法采矿、徇私枉法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赵某成非法采矿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某成拒不承认犯徇私枉法罪,亦未退还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赵某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规定,判决:

一、赵某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赵某成非法采矿的非法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8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 小结

(一)免予刑罚,能保留公职?赵某成于2007年因刑讯逼供罪,被判处免予刑罚,意思就是罪名是成立的,只是鉴于其他因素免予刑罚,也就是说赵某成犯了事,没坐牢,还保住了饭碗。之后,他于2010年任治安巡警大队队长,后又于2015年任派出所所长,直到本次案发。因为在之前的政纪处分规定下,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的标准各不相同,不少人仅仅是撤职几年,就官复原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后,除了免予刑罚,只要是故意犯罪且判了刑的,都将被开除。当然,即使当下的法律,如果仅仅是【免予刑罚】,原则上也只是撤职,只有造成不良影响才会开除(具体分析看【学习理论】板块),或者看另一篇文章公职人员犯罪,一定会被开除公职吗?

(二)拒不认罪,加重处罚。严格来说,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奸淫幼女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并没有“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不减轻其实就是相对加重,另一方面法官在量刑时可能通过酌定从重来加重处罚。

10 学习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免予刑罚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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