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所非法集资,市场监管所多任所长被判玩忽职守

文摘   2024-09-22 23:24   四川  
市场监管局前身是工商局、质监局和食药监,外加价格执法和知识产权监管,前两者本身就是“十处打锣,九处有”,故市监局又名宇宙局。又由于历史原因,商事制度改革前留下的刻板印象,市监部门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依然存在。出事追究市监责任,大体是没错的。
01 当事人
姓名
现任前职务
案发时职务
问题时间段
吕某,1972年生
原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监察科科长
曾任巨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董官屯工商所所长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
侯某,1974年生
原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指导员
曾任巨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董官屯工商所副所长
刘某,1972年生
原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董官屯市场监管所所长        
曾任巨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董官屯工商所市场巡查队队长
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
三人分别于2017年4月7日、6月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三人接到通知传唤后均到案,并如实说明犯罪事实。
02 农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的一种以自愿入股形成的经济组织,一般主要是从事农资买卖和资产管理。但有管理人员为了利益,忽视金融背后的风险,未取得资质,逃避监管开展非法集资业务,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山东巨野县在县粮食局和县中医院上班的夫妻俩,先后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成立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种植农业合作社,登记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化肥和种子等农资。两合作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公。
03 专业合作社冒充资金互助社:利率7.06%
合作社成立后,夫妻俩以合作社名义,印制大量宣传页进行宣传,承诺给业务员按吸收存款的万分之6来提成,聘请了6人作为业务员,在巨野县董官屯镇向各村村民介绍存款,以三个月存款利率6.12%一年利率7.06%℅及月息2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326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近900万元
04 资金链断裂,自首
因丈夫导致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妻子于2015年2月6日报警自首,二人于2015年6月底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2日均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审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2月7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市监所所长监管失职
(监管失职,追责问责)事发后,当地政府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曾在案发时段在董官屯镇从事市场监管的三名公职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三人负有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巡查、监管职责。三人在监管巨野县德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巨野县德信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两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向群众吸收存款的经营活动后,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未依法监管查处,也未向巨野县工商局汇报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
(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吕某、侯某在董官屯工商所任职期间,造成两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15.1933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94.3833万元;被告人刘某在任职期间,造成两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88.6383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787.7892万元
06 一审判决
(自首,坦白)被告人吕某、刘某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辩解,其主动到案,系自首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合整个案情,被告人吕某、侯某、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规定,判决:
三人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07 二审判决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08 小结
(一)关于无证无照查处的争议。无证无照的查处争议来源于过去的权责不清和大包大揽,分界线在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2]。旧版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但新实施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则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新《办法》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本案中,农民合作社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故应由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监管。
(二)明晰权责,思路清晰。三人被定罪理由一是没有查处无证经营,二是未向县工商局报告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从这个判决案例也可以看到,目前工作中,层层移交,推诿扯皮的顾虑原由。一方面,我们要吃透法律法规,尽职履责,既踏实作为,也不要大包大揽。另一方面,对待耿直,认真工作的同事,大家也要“真心换真心”,共担风险,别老想着做个“不粘锅”。

(三)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免予刑罚,并不适当。诚如检察院抗诉的观点,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渎职情形,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相应的量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
[1]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答记者问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知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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