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芮城县位于山西、河南、陕西交接地,是黄河文明的重要发祥地,西周时古魏国所在地,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因此地下潜藏国宝级文物数量众多。特殊的历史文物格局,也决定了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的重要性,以及文保干部被围猎的必然性。
01 当事人
刘某 | 原芮城县文物局执法大队队长 | 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 |
02 寻找保护伞,搭建发财链
王某长期在山西芮城一带从事盗墓活动。为寻求保护,2015年底王某通过私人关系找到了芮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贾某,希望通过贾某打通文物局的关系,掩护后面作案。
(分成比例)贾某和文物局的刘某议定,刘某为王某盗墓提供帮助,王某以卖掉文物价款的20%为提成给刘某,10%给贾某。
(共谋盗墓)2015年年底至2017年期间,王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贾某、刘某事前通谋,多次在芮城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魏镇、坑头村、南卫乡中庄村等地盗掘古墓葬。
(盗墓操作流程)实施盗墓前先由王某告知贾某盗墓地点,贾某再告知刘某,随后刘某以故意绕行盗墓地点或取消巡查的方式,保障王某等人顺利实施盗墓行为。
(分赃)王某将盗得的随葬品出售后,给贾某、刘某分赃,贾某多次分得赃款约人民币13000余元及玉块一片,刘某多次分得赃款约25000余元及玉块一片。
经查,刘某通过相似方法,还伙同张某、杨某、董某、薛某、张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03 隐匿青铜文物:贪污
(监守自盗)2014年12月12日上午,芮城县旅游文物局安排被告人刘某等人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芮城县古魏镇练车场附近一处被盗古墓葬进行抢救性发掘,刘某雇佣被告人张银马等人对该古墓葬进行挖掘清理,芮城县公安局禁毒文物大队副大队长被告人何艳生等人到场监督。当天共清理出青铜器8大件,车马器15件。期间刘某、张银马与何艳生共谋将其中5件青铜器隐匿,其余上交至芮城县博物馆。
(销赃)后张银马、刘某将隐匿的5件青铜器以50万元出售,张银马分得赃款22万元,刘某分得赃款20万元,何艳生分得赃款8万元。
0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收钱放人
(收到举报)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时任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副局长的景某接到该局安全股原负责人刘某报告称:“他人举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区内的古魏镇坑头村有人盗墓”,被告人景某便组织刘某与该局时任文管所副所长的董俊华,对古魏城遗址保护区坑头村进行巡查。
(人赃俱获)在该村村西的一条南北路上发现可疑车辆和可疑人员三至四名,遂拦车进行执法检查,在对可疑车辆检查时,二至三名盗墓嫌疑人趁机逃走,现场抓获盗墓嫌疑人一名,并在可疑车辆座位下发现吊土绷带、探杆、洛阳铲等盗墓工具。景某与刘某、董俊华将盗墓嫌疑人、车辆及盗墓工具带回旅游文物局作进一步调查。
(交钱放人)在返回途中,王某(另案处理)给董俊华打电话为盗墓嫌疑人说情,想交钱放人放车。董俊华与刘某、景某商量后,以罚款的名义经王某手收受他人贿赂款15000元,每人分得5000元。后景某等人私自将盗墓嫌疑人及车辆放走,未按规定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多名盗墓嫌疑人未受到法律追究。
05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06 小结
(一)文保人员侵吞文物定贪污罪。文物保护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文物据为己有,甚至变卖分钱,适用【贪污罪】而非【盗掘古墓葬罪】。
(二)本案属于系统性腐败。从副局长到临时工,内外勾结,上下其手,变卖文物,普通人考公如果考虑这种岗位,除了理想,更要注意保护自己。
(三)地区的独特禀赋决定地区管理的侧重不同。农业县,农业农村局是重要部门;工业县,工信局排位靠前;而文保大县自然文旅局也就举足轻重。考公选岗,除了部门,也要结合报考地区的特殊情况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