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信局副主任指示科长伪造证明,帮助企业骗补,二人将何去何从?

文摘   2024-06-23 22:45   四川  

工信局在一些地方又称为经信局或者经信委,作为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权力大小和工业体量基本成正比。这个单位的核心权力之一是财政补贴申报的审核,当然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也在这。前几年国家补贴性淘汰落后产能,出现不少骗补现象。

01 当事人:副局长和科长
陈主任
1966年生
GZ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原副主任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6月17日刑事拘留
刘科长        
1969年生
GZ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科
原科长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22日取保候审
02 副主任收砖厂老板钱
陈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收受GZ县原连城轮窑厂负责人王某1人民币10000元;2014年中秋节收受王某1人民币1000元;2015年春节和中秋节,分别收受王某1人民币1000元;2015年春节后,收受王某1人民币1000元;2015年底收受王某1人民币20000元。共计受贿34000元。
03 违规代办,伪造公文
(上级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对产能过剩的各类小企业实施行政关闭,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财证补贴。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照材料证明其合法性和职工人数的真实性。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证照等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
(领导交办)时任GZ县经信委副主任的陈主任负责该项申报工作,陈主任安排时任GZ县经信委经济运行科科长刘科长负责收集小窑厂企业的申报材料、投资科副科长李某4负责收集其他小企业的申报材料。    
(违规代办,协调盖章)陈主任和刘科长在未按文件要求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将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未盖章的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拿到GZ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盖章
(伪造单位决定文件)陈主任授意刘科长擅自编造GZ县经信委和GZ县节能办等单位的行政性关闭小企业的决定文件,后依据相关部门出具行政性关闭小企业的决定文件以及上述虚假文件,擅自打印出相关企业关闭验收证明,连同自行打印好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注销证明,到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盖章。
04 造成重大损失
通过两人不正当行使职权、伪造证明文件,使得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符合了申报要求,最终取得了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7.8万元其中刘科长涉案小窑厂企业金额为113.8万元
05 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主任、刘科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申报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工作中,超越规定行使职权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使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符合了申报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陈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主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科长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主任、刘科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科长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主任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科长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06 二审上诉
一审判决后,陈主任对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副主任上诉
二审认定
2、(各部门都有责任)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其没有参与审查,在申报时已对部分企业上报的职工人数进行了核减,将申报材料统一拿到各部门审核盖章,不是擅自行为,是会议安排的,审核盖章是部门行为,盖章单位对结果也要负责,将相关盖章部门审核时出现的个别误审的责任,都由上诉人承担,不公平。        
(别说别人,只说你自己)此项工作虽有多部门共同参与,但没有证据证明参与该项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应承担责任,亦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没有造成损失)一审判决认定其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为207.8万元,无事实依据。
(作了假,拨了款)经查,上诉人陈主任、原审被告人刘科长在办理该项工作中,未按文件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予以认真审查,且超越职权办理企业证照等相关事宜,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通过此行为获得了上级机关的审批并取得了补助资金,原审判决将此项资金中已下发到相关企业的207.8万元钱款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4、(已主动退款不算受贿)关于受贿罪,上诉人陈主任认为,其退款的方式虽有过失,但其确实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实上也没有得到该笔贿赂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其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一审没予认定。        
(退款没成功,定受贿)经查,上诉人陈主任在收受王某12万元钱款后,未能及时将该笔钱款退给行贿人王某1,在严某明确告知会截留该笔钱款的情形下,仍通过严某退款且事后也未能采取有效方式通知王某1此事。王某1最终也未得到该笔退款。且上诉人并非必须通过严广项退款这一单一退款途径,在联系行贿人未果的情形下,其完全可以将该笔钱款上交至纪委或其他相关机关。在卷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陈主任在犯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
07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8 小结
(一)工信局的危险就在于补贴审核。工信、发改一类的部门权力大在项目审批,祸患也在项目审批,本案中的企业用几万就撬动了数百万的补贴,果真“一本万利”,这也是给经济口的干部敲了一个警钟。
(二)退钱没退成功也是受贿。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如果没退成功,行贿方既不知情,也没收到,那依然成立受贿罪。(如果退钱,千万要保留证据,且务必确定退款到位)    
(三)体制内甩锅的方式:上推下卸,左拉右拽。陈主任想把审核文件盖章的其他单位一起拉下水,但偏偏是他们违规代劳,又是他们牵头,自己还伪造了文件,因此打板子至少刑事方面只打在了他们身上,但以如今的形式,其他盖章单位的人员估计也难逃政纪处分。
(四)渎职罪中的损失是否挽回,和是否定罪无关。本案中,陈主任在二审时提出了造成国家损失没有依据,可能是想表达发出去的钱追回来了,但依据司法解释,这里的经济损失包括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期挽回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知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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