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找他人代替儿子高考,公务员家长被判刑

文摘   2024-06-10 22:00   四川  

每年的高考总是牵动着无数家长的心,虽说几家欢喜几家愁,但也不能走歪门邪道,行违法乱纪之事,如今高考作弊可是要坐牢的。如果发生高考替考事件,会牵涉哪些人?又会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呢?

01 当事人

谢某,男,1970年6月生,山东省巨野县大义镇政府工作人员,其子谢某源2016年参加高考。

02 夫妻齐心,共赴“黄泉”

被告人谢某的妻子陶某(已判决)于2015年结识了太康县的王某1(已判决)后,陶某委托王某1帮助自己办理由他人顶替自己的儿子谢某源(另一户籍名为谢某政)参加2016年高考的相关事项,并和谢某一起带着顶替自己儿子参加考试的孙某及另一男青年,先后三次赶到太康县,找到王某1、候某(已判决)、陈鑫等人,办理了信息录入、信息修改、临时身份证等考试手续。

2016年6月7日、8日,顶替被告人谢某儿子考试的替考人员孙某(已判决)被监考人员查获。(因为信息采集系统的信息和补办的身份信息不一致)

03 雇两人替考两个身份

陶某找了两个人,一个替考文科,一个替考理科。其中孙某以谢某政名义参加高考,分数为537;另一身份尚未查明身份的小伙以谢某源名义参加高考,总分为507。

04 替考费仅1万

孙某经亲戚介绍,让其替陶某和谢某的儿子谢某政参加2016年的高考考试,陶某给其一万元的费用,后谢某和陶某开车带其一起到达太康县采集高考信息等相关事项。

05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共同预谋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认罪、悔罪,山东省巨野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被告人谢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6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小结

(一)肆无忌惮。认真看判决书会发现,本案中,替考事件牵涉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户籍的公安、办理学籍和报名事项的教育部门,更恐怖的是,犯罪人员是从山东迁往河南,跨省的操作居然能如此顺畅。还好最后6月8日最后一门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了身份证信息有问题,替考者一考完试就被公安带走了。从仅有的口供看,应该是信息采集系统的数据错过了上报时限,没有更改成功,所以被监考老师核对出来身份不一致。

(二)傻帽替考者。为了1万元钱去给别人当抢手,一个能在河南考上本科的年轻小伙子至此前途被毁,还吃上了牢饭,哪怕出去送外卖当服务员也不能干这活啊,脑子不清醒,多半也是家里贫困落后又缺乏社会见识的傻孩子。

(三)违法犯罪要远离。涉及违法犯罪的事一定要远离,不要以为自己没有参加具体的考试作弊就没事,只要涉及其中的环节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08 学习理论

刑法 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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