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未移交刑事案件,被扫黑除恶一股荡平

文摘   2024-08-13 14:36   四川  
行政执法中有个重要的工作叫做“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简单说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由普通行政部门负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这其中是否应该移交,就成了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认真权衡的事情。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就是专门给没有正确履职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执法人员量身定制的。
01 当事人
杨某,1978年4月生,原任HZ市PG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HZ市PG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同年12月18日被HZ市公安局PG分局刑事拘留。
02 向企业老板索贿
2016年4月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杨某在担任HZ市PG(管理)区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管理站原站长、HZ市PG区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向常兴公司的法人代表吴某2及其父亲吴某1索取钱财共计68.8万元    
杨某的索贿理由和方式包括:生活开支,购买摩托车(由吴某直接付款给商家),购买商品房,行贿受贿方式除了转账给商家,其余全是现金给付。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HZ市PG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违法违纪款20万元,被告人杨某家属向HZ市PG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58.8万元。
03 顶住局务会压力,压住案件不移交
(办案人员提出移交请求)2017年至2018年期间,常兴公司、万江公司、飞碟水泥公司三家企业因涉嫌非法越界开采矿石,违法所得分别为43.4852万元、38.79801万元、123.54528万元,被HZ市PG区自然资源局(原HZ市PG区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该局执法监察大队提出该三起案件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杨局长力排众议,再三拦下)在讨论常兴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局务会上,主办人员及参会的其他成员均同意移交公安机关,但被告人杨某表态不同意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在讨论万江公司、飞碟水泥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局务会上,参加讨论的成员均同意移交公安机关,但杨某提出暂缓移交公安机关。在三起案件的局务会后,被告人杨某均以需向PG区政府汇报等借口为由,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三起案件,均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规定期限内移交公安机关,阻止该三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扫黑除恶,被迫移交)直至2020年2月,迫于扫黑除恶严峻形势,杨某才同意将该三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04 一审说理
(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6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且系索贿,应从重处罚,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实供述且退赃,从轻)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05 一审判决
依照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对于被告人杨某向HZ市PG区监察委员会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向HZ市PG区人民检察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8.8万元,由HZ市PG区监察委员会、HZ市PG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对于依法扣押、查封的丰田牌轿车一辆、宝马牌摩托车一辆、柳州市高新区的某处房、中国工商银行卡等物,由扣押单位HZ市PG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06 二审争辩
被告上诉
法院说理
(一)杨某不构成受贿罪。涉案的68.8万元是杨某向吴某2、吴某1借款,杨某妻子彭玲说到广东吴某1家还了11万元现金给吴某1,杨某有还款的行为;杨某的供述和证人吴某2、吴某1的证言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证据互相印证,符合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构成受贿罪。经查,杨某的供述,证人吴某1、吴某2、卢某1、杨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流水、个人存款开户凭证、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涉案的68.8万元系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吴某1、吴某2索贿,而非投资分红或借款。
(二)已移交,不构成犯罪。涉案三件案件现已移交公安机关,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也未造成严重影响,其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长期未移交,已构成犯罪。经查,杨某明知常兴公司、万江公司、飞碟水泥公司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将该三件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局务会上,其他参会人员均提出该三件案件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杨某徇私并利用职务阻止将该三件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致使已涉嫌犯罪的该三件案件长期未能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情节严重。杨某的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留置时,提交了检举揭发材料,希望能立功,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尚未查实。经查,杨某提交的检举揭发材料目前在核查中,尚未核实。杨某的行为目前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立功。
07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8 小结
(一)渎职罪的严重与否和被监管对象的犯罪情节成正相关。本案中,杨局长为了保护下面的几个涉案企业老板选择了站在所有人的对立面,在局务会上一个人拦下了案件移交意见,也不知道该说他有魄力,有担当,还是说财迷心窍,胆大妄为,或者说背后有更复杂的原因。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造成不好的后果,尤其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要不移交行为情节严重。
(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9 学习理论
刑法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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