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人员替他人打探案情,“打点关系”,被判刑

文摘   2024-07-14 22:47   四川  

截至2018年2月,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人员按时转隶到监察机关。转隶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曾经检察院调查职务犯罪调查的刀子递给了纪委监委。

01 当事人

罗某,男,1973年12月生,原任GZ市ZC区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员,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留置,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02 办事没成功,主动退款

2014年,被告人罗某担任原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期间,在办理李4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过程中,经原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某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李4的父亲李1,接受李1请托并承诺为李4案件的从轻处罚提供帮助,收受、索取请托人李某1贿送人民币共计80000元。其中7万元为罗某以打点关系为由主动索贿,但因未能帮助李4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向李某1退还人民币现金5万元。    

03 “打点关系”,多次收钱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罗某担任GZ市ZC区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员期间,接受李某3、段某1的请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向ZC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的案件经办人打探案情,帮助刑事案件涉案人湛某威逃避法律责任,多次收受请托人李某3、段某1贿送人民币共计89000元。

04 帮“交通肇事”,减轻处罚

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担任GZ市ZC区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员期间,接受石某1的请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ZC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经办人打探案情,帮助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石某2堂减轻处罚,在GZ市ZC区人民政府附近收受石某1贿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0元。

05 算总账

综上,被告人罗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9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149000元,行贿人李某1退缴人民币50000元

06 一审判决    

(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坦白且退赃,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本人另外两宗受贿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退缴赃款,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行贿人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退缴的赃款149000元、行贿人李某1退缴的赃款50000元予以没收,由GZ市ZC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07 二审争辩

被告上诉

法院认定

1.石某1送钱给其,事实上并没有影响到司法公正,其只是违规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并没有造成较大的危害结果,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量刑适当)原审法院根据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罗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两宗受贿事实以及积极退缴赃款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4.其积极退赃,主动减轻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退款给行贿人的情节,收受贿赂后并未能为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违法免除刑责成功,事实上并未造成司法不公的危害后果,造成的犯罪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5.其无前科,诱发犯罪事因碍于领导情面,到案后认罪认罚,且母亲年事已高,且原审判决有期徒刑和罚金过高,罪责刑不相应,请求改判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以下。

(非索贿)2.其收受李某1、段某1的行贿款,属于事先达成默契,不应当认定为索贿,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定要件。

(人证物证具在)行贿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罗某的供述亦证实;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转账情况。

(应认定自首)3.其认罪态度较好,除坦白交代收受李某1行贿款外,还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其尚未被掌握的另两宗受贿事实,属于“特别自首”,依法可以获得相对较轻的判决。        

交代同罪,不属于自首)由于该两宗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依法不属于自首

08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 小结

(一)交代同种犯罪行为不算自首。2018年年底GZ市ZC区纪委监委已经收到了罗某涉嫌受贿的线索,但可能此时他仍然不清楚形势,分别于2019年4月和10于又收了钱。虽然后两次收钱并不在司法机关掌握范围中,但是在调查过程罗某主动交代了。不过,根据司法解释,主动交代同种犯罪行为,不属于自首,但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二)司法掮客≈靠概率和情报吃饭的骗子。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和罗某供述可知,他在很多时候也就仅仅发挥了打听消息的作用,但是靠着自己在里面,就能以“打点关系”,帮助减轻处罚等名义忽悠着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主动交钱,正所谓病急乱投医,焦虑下的家属哪里经得住一吓一哄,基本都是有求必应,甚至是趋之若鹜。但其实罗某的作用很小,如果案子没有轻判,那就退一大部分钱罢了。不过也是罗某这种蛀虫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判刑不冤。    

10 学习理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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