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好领导,构陷无辜人员关押36天,经侦队长犯徇私枉法罪

文摘   2024-07-02 00:53   四川  

无论体制内外,领导和下属的关系都很微妙,领导想干事需要打手,下属想出头又需要上面提携,但总体来说资源和机会都在上面,这自然就形成了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01 当事人

张某,男,1974年5月生,原MHK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判犯徇私枉法罪。

   

02 领导发火:这点事都查不明白,还能干点啥

被告人张某任MHK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受该局副局长王某(已判决)指派,负责调查MHK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米业)法定代表人孙某涉嫌犯罪过程中,发现孙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将此情况向王某汇报后,王某为谋取私利(帮弟弟要钱),要求张某必须设法对孙某立案调查,并说“这点事都查不明白,还能干点啥,啥时候查明白啥时候算。”。

03 断章取义,扭曲真相

张某为得到王某的赏识和重用,在明知孙某没有骗取贷款行为,且未给放贷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故意采取引导证人作证形成笔录、对能够证实孙某无罪的言辞证据不记录在案、恶意夸大孙某暂时失联事实、向有关部门沟通时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对孙涛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4 证据不足,不应立案

立案侦捕前,张某故意隐瞒部分事实,以口头的方式征求到了检察院的立案建议。但后来检察院查阅案卷后,发现应认定为认定孙某不构成犯罪,因为还款没到期,还有抵押物,如果捕了企业就倒闭了,且银行对企业贷款用途知情,于2014年12月10日对孙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2014年12月11日,孙某被取保,2015年2月5日,找张某办理解除取保,张某对他说“回家老实点,不然老账新账一起算。”    

05 无辜关押36天

因张某的渎职行为,致使孙某被错误刑事拘留36天,其间,旺旺米业因无人经营管理,大量库存粮食发霉变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06 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侦查机关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并有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现被告人当庭翻供,但无证据证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7 二审争辩

被告上诉

二审说理

1.孙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张某系依法办理案件,没有徇私利、徇私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张某在侦查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并有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2.申请二审开庭审理;

经查,经本院综合考虑,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调取相关证据。

经查,上诉人没有提供刑讯逼供线索,且原判证据充分,故对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4.一审量刑不当,即使构成犯罪,系从犯。

经查,上诉人系实行犯,系主犯,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08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 小结

(一)当庭翻供怎么算?先说结论,当事人口供只是快捷了解案情的手段,没有口供都能定罪,更别说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重物证,轻口供,本案中,张某可能是因为外界原因走到最后居然试图挣扎,换个思路,如果认罪认罚可能还能从轻,当庭翻供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加重量刑。    

(二)完成领导交办,下属是主犯。领导交代下属去实施职务犯罪,领导是教唆犯,而下属则是实行犯,至于二者谁在共同犯罪中占主要地位,那就要结合具体的作用和危害来分析。本案中,张队虽是在王局长示意下完成职务犯罪,但毕竟每个具体的环节都是他在实施,因此被认定成立主犯。

学习理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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