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当监管,又做检测,发生特重大事故,市质监局科长被判刑

文摘   2024-07-24 00:15   四川  
在小地方一些体制内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做点小生意并不少见,可这种左右开弓,真的合法吗?或者说是不是犯罪?
01 当事人
高某,男,1968年生,JZ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
     

 

02 发现投资机会,组建事业团队
人物
职务
分工
高某(本案被告)
市质监局特设科副科长
提出业务方向,协调多人参与。
苏某(高某领居)
出资老板
(公司实际运用人)负责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伪造两个工程师证件等        
王某
市质监局计量科科长
(违规办理计量认证)指导苏某办理计量认证,在明知正拓公司的评审材料中工程师证件系伪造证件,不符合认定要求的情况下,仍帮助正拓公司取得河南省资质认证(计量认证)证书。
岳某
市运管局货运科科长
(违规开展危化车辆年度审验)明知正拓公司只有计量认证资质,仍将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当作质量检测报告使用,对肇事车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四人合伙成立正拓公司(实际出资人仅苏某),利润按各25%分。
(市场机会)JZ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以下简称锅检所)是JZ市质监局的二级机构,归特种设备科管理。锅检所本来对JZ市辖区的危货车辆金属常压罐体进行检测,某次特重大事故发生后,因检测罐体风险大,锅检所不再检测。
(找到投资项目)高某和苏某是邻居,2012年4、5月份,俩人闲聊时,苏某问高某有没有好项目可以投资,高某说委托检测常压罐车罐体的车辆很多,苏某便让高某多打听打听。    
(三人成行)高某到单位后,找计量科科长王某了解情况,王某说可以办理计量认证资质。高某便把这个消息告诉苏某,苏某说不行把王某拉上一起干。于是,俩人就找到王某商量办证以及一块儿成立公司做罐体检测业务的事。
(四人成事)王某同意后,三人又去找运管局的岳某了解检测公司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运管局是否认可?岳某说计量检测报告不是质量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罐体质量是否合格。为了让运管局认可公司出具的计量认证检测报告,三人便拉岳某一块儿干公司,利润平分。
至此,四人“志趣相投”,开启了他们的发财梦。
03 赚钱,分红
(赚钱)2012年4月份,四人商量好做罐体检测业务后,约定营利按照每人25℅分配。政府部门中的三个人,每人出了1万块钱,都是象征性的表示一下,不是实际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都是岳某投入,其他项目的支出有7万多块,这和另外3人出的3万元是不对等的。商人岳某自称,工作是自己做的,风险是自己承担的,之所以平均分配利润,是因为他们三人都是政府部门的人,没有他们支持,公司很难生存、发展    
(分红)据商人岳某称,公司开始收益到案发,净利润大概有56万元,从2012年10月到2014年春节前共给另外3名公职人员送了5次钱。给高某、岳某每人15万多,王某11万多
0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014年3月1日一辆危化车在行至某段岩后隧道时,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经调查,在明知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年度审验需要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情况下,高某仍与王某、苏某共同诱惑、教唆岳某将正拓公司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当作质量检测报告使用,致使659台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违反规定通过年度审验。其中有一辆危化车违规将装载介质由二异丙胺改为甲醇,并在2013年5月3日通过年审,这便是上述特重大事故的事故车辆。
根据国务院调查组技术调查报告,该车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符合国家规定,严重违反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5号令)、《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05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高某在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中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06 二审争辩
被告上诉
法院认定
1、正拓公司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可以出具产品质量报告,事故发生与公司检测报告没有关系;
(计量认证资格不能出产品质量报告)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正拓公司在提供虚假工程师证件的基础上,取得了河南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根据相关规定,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只能对金属常压罐体的外观质量、外形尺寸、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后出具报告。只有经国务院质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才能对罐体的壁厚、紧急切断装置等内容进行检测并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二者从审核部门到检测内容均不相同。本案中,正拓公司的计量认证资质是王某滥用职权违法取得的,该公司在不具备对危货罐车的罐体进行质量检测的情况下,为肇事车辆出具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了因果关系)国务院“3.1”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肇事车辆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故正拓公司为肇事车辆违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和本案事故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本案事故发生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号令已废止,一审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年度审核时参考的旧法规有效)经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号令第22条明确规定,需要对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进行审验。5号令施行的时间段是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JZ市运管局于2013年5月3日对肇事车辆进行了年度审验。综上,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但运管局违规对肇事车辆进行审验是在5号令施行的时间段内,该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据当时的行政法规进行评价。        
3、高某的工作性质、法定职权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又是牵头,又是协调,属于共犯)高某所在科室是锅检所的业务管理部门,成立公司开展罐体检测业务是其提出来的,其在正拓公司成立及业务开展过程中起着协调作用,其行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4、关于受贿罪,一审提交的合伙框架协议证实高某、苏某、王某、岳某四人出资合伙做生意,收取的款项系正常的投资回报,高某不构成受贿罪。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经查,正拓公司的成立不是以正常经营为目的,而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高某给付苏某1万元的行为不属于正常投资。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苏某现金并为苏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07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8 小结
(一)提防身边胆大妄为的人。要想发财就得胆子大、脸皮厚,可这也是走灭亡的道路。自己虽然很小心谨慎,但有时身边的同事因为待久了可能放松警惕,采用人情事故的软方法来迷惑你,最后让人悔之晚矣。
(二)“卑微”的生意人。王某作为整个违法犯罪事件的核心协调和执行人员,自己作为商人,利用结交的朋友圈人脉,干着违法犯罪的生意,甚至在调查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委屈”和“卑微”,钱是自己出的,活是自己干的,风险自己担更大,利润是平分的。可他冤吗?肯定不冤!如果他冤,那就对不起事故中去世的40余人和他们的家属。他们表面上看是发挥各自才能做生意,实际是在出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把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中。
(三)利用职务之便做生意涉嫌受贿。
(四)违法犯罪的人多少都有侥幸心理。如本案中,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直接原因中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之一是追尾造成涉事车辆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这里面不仅有交通事故,还有违规更改装载介质,每一项风险都是致命的,而每一项防护都是失守的。(突然联想到最近的油罐车直接运食用油事件,可能这种违规混装是行内普遍情况)。本案中四人2012年4月开始搞事,2014年3月出事,也是应了那句“出门在外,全靠运气”。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