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电缆案:涉刑案件未移交,多名市监人员被判刑

文摘   2024-11-17 20:14   四川  
市监局又名宇宙局,管天管地管空气,别人都不管的事情就可能和他有关,是各个行业的兜底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行刑衔接也是该部门的重要注意事项。这是执法人员要谨慎处理的问题,既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也可能使自己遭遇牢狱之灾。
01 地铁电缆以次充好
2017年3月13日,一名自称奥凯电缆公司员工的网友发表《西安地铁你们还敢坐吗》。该文指出,陕西奥凯电缆公司供给西安地铁3号线的电缆全部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该公司及负责人违法进行招投标。此贴发出后,引起广泛关注。
3月15日,奥凯电缆公司称网帖中问题属于谣言,已经报警。
3月17日,西安市政府召开第一次发布会,由西安市质监局组织抽样检测,将样品送往国家制定权威机构检测。
3月20日,西安市政府召开第二次发布会,通报随机抽样样品结论,均为不合格。常务副市长当场向全市人民鞠躬道歉,并安排问题电缆全部更换等处置措施。
3月21日晚,奥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电视上向全市人民承认低价投标,为获取利润,以次充好,下跪道歉    
02 成立联合调查组,追责问责
事件发生后,中央最高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责令质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深入调查。调查后,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问责追责共计122人,涉及厅级16人、处级58人、科级及以下48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诫勉谈话16人、批评教育90人、解除劳动关系等其他处理4人。对其中17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03 涉案西安市质监局
黎某
稽查总队总队长
辛某
稽查总队副总队长
何某
稽查总队副总队长
崔某
稽查总队稽查二科科长
毛某 
稽查总队稽查八科科长
欧某
稽查总队稽查八科主任科员
04 第一次涉刑案件未移交
2015年10月12日,群众电话举报地铁三号线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电缆。稽查总队副总队队长何某批准,稽查八科执法人员毛某和欧某对地铁三号线9标段项目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用电缆一盘。经抽样检测,该盘电缆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该盘电缆货值64,600元。
2015年10月16日,何某审批,作立案查处。毛某、欧某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了行政处罚意见,但未提出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意见建议
2015年11月2日,稽查总队总队长黎某主持召开案审会,副总队长辛某、何某等人参加,毛某列席。案审会上,稽查总队法制科科长牛某提出此案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黎某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不予移送,副总队长辛某某、何某某均未表示反对。案审会作出决定:(1)责令奥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2)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款66,200元。
2015年11月2日,稽查总队向奥凯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奥凯公司于当日缴纳罚款,11月16日该案结案。11月19日,稽查总队向杨凌区质监局以传真方式发送《案件通报书》通报了案件情况。    
05 第二次涉刑案件未移交
2015年11月12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经稽查总队副队长辛某批准,稽查二科执法人员崔某、段某对地铁三号线项目部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用电缆一盘。崔某等对电缆抽样并送检。经检测,该盘电缆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该盘涉案电缆货值16,986元。
11月27日,经辛某审批,作立案查处,同日,当崔某再次前往项目工地时发现被抽样电缆已经不在工地现场,施工方现场负责人解释电缆已被奥凯公司拉走。
2016年2月1日,黎某主持召开案审会,辛某等人参加,崔某列席,案审会作出决定:(1)责令奥凯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2)对奥凯公司罚款33,972元;(3)向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通报奥凯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
2016年2月18日,稽查总队向奥凯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2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奥凯公司于当日缴纳罚款,2月25日结案。但崔某某未按照案审会的决定,向杨凌示范区质监局发函通报奥凯公司违法生产行为
06 第三次涉刑案件未移交
2015年11月17日,根据群众电话举报,稽查总队副队长辛某批准,崔某带领临聘人员吴正增,再次前往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用的奥凯公司产电缆三盘。崔某现场抽样并送检,经西安市质监检验院检测,其中某型电力电缆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该盘电缆货值77,274元,其他两个型号的电缆检验结果为合格。    
12月1日,经辛某某审批同意,作立案查处。崔某某在该案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但未提出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意见建议,也未对涉案电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在2016年2月1日案审会上,对崔某某调查的第二起奥凯电缆案件进行审议。稽查总队法制科科长牛某提出此案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黎某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不予移送,辛某某未表示反对。案审会作出决定:(1)责令奥凯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2)罚款77,274元;(3)向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通报奥凯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
2016年2月18日,稽查总队向奥凯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奥凯公司于当日缴纳罚款,2月25日结案。但崔某某未按照案审会的决定,向杨凌示范区质监局发函通报奥凯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
07 对六人论罪定责
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崔某、毛某、欧某在执法过程中未根据法律对奥凯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建议,崔某某未落实案审会关于向杨凌示范区质监局作出通报的决议;副总队长何某某、辛某某作为分管领导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使分管科室在查办地铁三号线奥凯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案件时,未能认真执行我国刑法和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案审会上对该案不移送司法机关未提出异议总队长黎某在案审会上则明确表示不符合移送条件,使案件未能移送司法机关    
08 一审判决:玩忽职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六人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和办理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时严重不符责任,未正确履行职责,放任西安市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规定,判决:
黎某
稽查总队总队长
一年又十个月
辛某
稽查总队副总队长
一年又八个月
何某
稽查总队副总队长
一年又七个月
崔某
稽查总队稽查二科科长
一年又七个月
毛某
稽查总队稽查八科科长
一年又六个月
欧某
稽查总队稽查八科主任科员
一年又五个月
09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小结
(一)法制科免责的条件是提出了不同意见。办理过行政案件或者执法案件的应该清楚,每一个案件的终结都需要法规科签字,最后案审会也有法规科列席,所以出现问题案件时,法规科经常也会遭受擦伤,但本案中,法规科全身而退,主要原因是“提出了不同意见”。3件案子过会时,法制科科长牛某都提出此案是否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都被总队长黎某否决了。好奇牛科长如何留下“不同意见”的证据,难道是坚持会议纪要写明?或是自己留的证据。(这也是法规科出杠精的原因)
(二)办案人员因未提出“案件移送”而出事。在二审上诉阶段,毛某等三人提出是否移送属于案件审理机构职责,而非办案人员职责,作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才是主责。但法院最终依据质监内部文件认定,办案机构有义务在案件办理终结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三)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未提出异议的责任。分管领导对于下属科室的业务和案件办理是非常清楚的,负有督促分管科室按照行刑衔接要求完成工作的职责,并且在案审会中未提出异议。
(四)移交职责是质监局,还是执法总队。二审上诉,稽查总队队长认为执法机构作为参公单位,并不具备刑事案件的移送职责。但法院认定参公单位虽是委托执法,但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质监系统的文件等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移交职责。

知吏法
解读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公职人员防身指南,守住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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