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国有企业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不因未经审批而不生效

学术   2024-12-25 17:13   河南  

最高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若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经政府批准,但无股权回购须经批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无关于股权回购需经审批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时,股权回购协议不因未经审批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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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各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是否需经审批方能生效,具有充分的预见和预知。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时,各方在《备忘录》中并无关于股权回购需经审批生效的相关约定,各方当事人也确认签订《备忘录》时均认为不需要审批,《备忘录》未经审批已生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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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4月30日,汇金立方中心等与时代股份公司、报业集团及时代投资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同日各方又签订《备忘录》,约定若时代股份公司在《备忘录》签署三年后未实现上市,汇金立方中心等应将其持有的时代股份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报业集团和时代投资公司,且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格。后因对赌条件未达成,对股权回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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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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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最高院本院认为,经审查《备忘录》中并无关于股权回购协议需经审批的约定,且该回购协议与案涉《增资协议》系相同主体于同一天签署,对于《增资协议》明确约定需经审批生效,而《备忘录》未作需审批生效的相关约定,应认定《备忘录》无需经审批生效,系当事人自愿对协议效力所作出的安排。报业集团向汇金立方中心发出的《关于南京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函》提及报备原则,亦未提出关于审批生效问题,证明报业集团自身也认可案涉股权回购事宜无需审批,且在《备忘录》其他约定内容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报业集团等亦从未就协议效力问题提出过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并无关于股权回购需经审批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系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若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经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情形,均无股权回购须经批准的规定。
《增资协议》和《备忘录》系汇金立方中心与报业集团等主体同一天签订的投资和回购的协议,系针对不同事项的两份协议,并非同一协议,而且各方当事人对两份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安排和约定,对两份合同是否需经审批方能生效,具有充分的预见和预知。《增资协议》涉及公司增资问题,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而生效。《备忘录》约定关于股权回购问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时,各方当事人约定签署及《增资协议》经审批生效后发生效力,属当事人对股权回购协议效力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判决依法认定《备忘录》已生效,并无不妥。另外,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系列案件,各方当事人在涉及股权回购的《股权转让专题会议纪要》中约定:“4.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履行股权受让相关程序”,应属各方对股权回购协议需经审批后生效的约定和安排,而本案《备忘录》并无关于股权回购需经审批生效的相关约定,各方当事人也确认签订《备忘录》时均认为不需要审批,故本案与另案判决之间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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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南京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时代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232号
裁判时间:2022年4月12日


本文作者:胡珍珍,郑州大学法学硕士,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国资运营、公司治理、投融资、民商事纠纷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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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冯华勋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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