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 | 离婚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学术   2024-12-20 19:40   河南  

一、离婚判决跨境实现的途径
二、当事人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三、离婚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的解决建议
四、结语

 
摘要:随着全球化背景下跨境婚姻纠纷的增多,各国家与地区婚姻家事法律制度之间巨大差异,因离婚判决认可和执行不能进行有效的互认,为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案涉两地或多地法院提起多轮诉讼,造成平行诉讼的问题。随机因平行诉讼引发判决结果不一致、认可和执行困难等问题开始现实困扰当事人。故从1991年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已失效)的通知再到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各地签署的司法协助条约,均在尽力解决境外判决在我国内地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关键词:离婚判决 跨境 认可


一、离婚判决跨境实现的途径

一国法院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只能依靠以下途径实现:(一)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二)两国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三)两国存在互惠关系;(四)被申请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1.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加入相关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公约主要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上述三个海牙国际私法框架下的公约均不涉及跨境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2017年9月12日我国签署《选择法院公约》,但该公约目前仅是通过签署还未获批准,而海牙《判决公约》我国并未签署,所以目前关于跨境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我国并没有成为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且即便中国最终成为《选择法院公约》、《判决公约》这两个国际司法协助公约的缔约国,它们也无法覆盖所有离婚判决的跨境执行。《选择法院公约》的主要功能是赋予当事人所选缔约国法院管辖权,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当事人所选法院作出判决在缔约国间的执行力。因而,该公约仅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签订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下指定法院所作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执行。毫无疑问,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能够达成排他性法院协议,本身就十分困难。

在1970年国际私法领域的《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其在简化和加速离婚判决的跨境承认过程。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承认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离婚判决,只要该判决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然而,中国并未加入此公约,同时该公约也仅仅是针对对于离婚和别居的承认,对于涉及金钱责任、儿童监护、适用法律、管辖权等问题是不予调整的。同时对于“离婚”“别居”也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2.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目前已经与3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包含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尤其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成功构建了内地与香港之间婚姻家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成文法机制,被誉为 “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

3.两国存在互惠关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以我国与该生效文书作出地存在互惠原则作为前提,但是该部分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可以与我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我国国内法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44 条采用先承认再执行程序,具体规定了: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依该司法解释第 549 条,在对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事项上,司法实务采用先认可再执行程序,申请人提请认可后,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被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认可该判决,经过认可后的判决才能予以执行。

关于外国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了我国法院拒绝认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种情形,其中主要包括判决未生效、外国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判决会对我国国家利益造成危害,或是对同一诉讼事由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已经承认他国法院所作判决。

即便是对于互惠原则适用的法定例外,也只局限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涉外离婚判决,这一例外范围有限且规定明确,除此之外,当事人关于财产权和抚养权等方面的诉求则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该部分的认可与执行要求我国与对方国家存在互惠关系。

5.我国离婚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面临的困境

在处理跨境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时,除了上述提到的没有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不存在互惠关系以及国内法特殊规定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实际操作上的难题。比如平行诉讼问题,夫妻双方可能在不同国家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各国法院基于自己的管辖权规则受理,作出的判决内容可能相互矛盾,使跨境承认和执行变得复杂。比如司法主权和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国家司法主权是重要考量因素。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本国司法主权的让渡,所以各国会谨慎对待。以及语言障碍和法律翻译的准确性也是影响判决跨境认可的重要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判决在形式上符合要求,但由于翻译不准确或理解上的偏差,也可能导致执行上的困难。

二、当事人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 管辖法院要求

申请人申请跨境认可境外离婚判决或离婚调解书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 国籍要求

申请人持跨境的离婚判决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的,要求申请人与原配偶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是外国公民也可以是中国公民。如果申请人与原配偶均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人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认可跨境离婚判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将不予受理。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为: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若境外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若境外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上述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若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境外离婚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将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如是香港与内地之间的互认申请,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为: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2)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3)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2)(3)(4)(5)材料需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是外文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4. 提出申请的限制

若当事人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受理的,不论是原告变更请求申请认可境外法院离婚判决,还是被告方提出认可境外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都无法予以受理。

同时应当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因此,当事人若想在中国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境外离婚判决的,还须注意切勿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并注意提出申请认可的时间,以防对方在中国内地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其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部分不予认可。

5. 撤回申请或被驳回后的处理

跨境离婚判决的认可申请程序是一裁终局,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申请人向中国内地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境外离婚判决并被受理的,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并被法院裁定准予撤回的,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均将不得再次重新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中国内地法院起诉离婚。

三、当离婚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的解决建议

1.引导当事人正视法律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差异

跨境婚姻必然面临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而存在的偏差。作为律师,在面临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对于自己当事人的首要建议应当是正视所涉各国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深入研究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了解不同法律体系下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然后锚定核心诉求,在保证核心诉求最大可能性支持情景之下,分析各关联关系国关于离婚诉讼中对该部分的规定选择诉讼申请国。

2. 在确定诉讼申请国的同时先行研判未来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 的实现路径以确定诉讼范围

跨境婚姻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分割时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例如,在一些国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能遵循平等原则,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根据贡献度或需要进行分配。以及在涉及证据提供、不动产产权变动、公司股权变更时都会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建议在在财产分布跨境并且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在锚定核心诉求后,可以就第二序列的诉求所涉财产考虑在财产所在地分别提起诉讼的策略。

四、结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及“一带一路”政策的引领,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中国已与3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4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包括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使得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减少了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我们期待在未来中国能与更多的国家或地区能签署类似与香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精细化的成文法机制,能够设立专业的司法机构或安排专业的法官来处理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提高审查的专业性和效率。或者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定,在协定中明确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具体程序、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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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徐娟,文丰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武汉轻工大学区域经济学硕士。
执业领域:公司证券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先后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中豫现代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豫资朴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财新融合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中豫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天地新城事业有限公司、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金融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参与多项新三板挂牌业务;作为签字律师督导河南健康岛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38076)新三板挂牌业务,为郑州大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0106)、濮阳某化工企业、河南某农业公司等新三板挂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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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许惠宇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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