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工程价款予以认定。2011年7月7日,省冶金公司与佳信房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佳信房开公司将其开发的澳门路宏达花园项目发包给省冶金公司,发包范围为土建、装饰、水电、消防安装工程以及设计图纸外的部分附属工程(不包括园艺、苗圃、景观、电梯设备采购及其安装等工程),约定的工程价款约为1000万元,合同工期为11个月(330天)。合同约定为:4.2、发包方派驻现场的代表为金明,职权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行使管理、安全、质量、技术等手续,并负责协调施工方与设计、监理、分包单位的关系等。但在本合同施工过程中,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直接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26、补充条款约定:(1)承包人向发包人送达的文件、工程联系单、签证资料、报价单、工程进度、工程结算等所有工程资料、发包人派驻现场的代表在7日内应给予审批回复,如不回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合同签订之后,省冶金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进场施工,于2013年3月1日完成基础与主体分部施工,2014年1月,省冶金公司因各种原因停止施工,在水电安装和消防工程尚未完工情况下,省冶金公司于2014年4月撤离施工现场。2015年2月4日,省冶金公司向佳信房开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佳信房开公司工作人员金明对该结算书予以签收。现涉案房屋已由佳信房开公司交付还房户和出售,绝大部分房屋已经实际入住。省冶金公司自认除佳信房开公司擅自分包给案外人的工程外,水电安装和消防工程未实际完工;佳信房开公司主张因省冶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其向案外人另行发包了部分工程(如塑钢门窗的安装、二次装饰和绿化工程等)。2015年2月4日,冶金公司向佳信公司报送工程结算书(包含主体工程、营业房、电梯、消防水池、塔吊基础、消防安装等工程共计金额27419046.76元)金明签收并注明:“以上工程结算书已签收,请施工单位尽快提交上述工程决算相关竣工资料(竣工图、签证单、联系单、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竣工报告等)。本结算金额27419046.76元,施工单位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后提交审计单位审核,若审减金额超过10%,审计相关的所有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15年2月11日,冶金公司再次补充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给佳信公司。2015年2月14日,佳信公司向冶金公司发送《关于佳信公司对承建商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派人到本公司无理纠缠的函》,该函件载明“……本公司认为,贵公司已将工程决算于2015年2月4日报本公司,但未报决算相关资料,本公司无法进行审查,本公司通知项目部后,贵公司项目部于2月11日才将决算资料送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项目竣工合格后两个月内办理决算和审计工作”严格意义上,现根本不具备竣工验收决算的条件。……待本公司经审核提出意见,双方就相关不同意见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索要工程款,如双方协商不下,由双方共同约定相应中介机构合法审计确认工程款总额后再谈款项支付……”2013年5月31日,遵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涉案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结论为主体分部工程实体质量合格。截止2014年1月27日,佳信公司已付工程款1733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佳信房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省冶金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后,贵州黔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贵州黔元鉴字[2019]第2号遵义市澳门路宏达花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二、不确定部分:1146064.03元(竣工图反映有该部分内容,但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未做)、21383694.68元(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签证手续)、1089170.5元(施工单位针对确定部分的材料差价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签证手续)、125624.72元(施工单位针对不确定部分的材料差价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签证手续)、264907元(施工单位的返工费用)。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遵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省冶金公司的应得工程款。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签证上无佳信房开公司盖章的部分(造价1383694.68元)、材料差价(1214795.22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送达的签证单,发包人应在7日内给予审批回复,如不回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因该部分工程量的签证单上无佳信房开公司的签字或盖章,省冶金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部分签证单已送达给佳信房开公司,故该部分造价不应计入省冶金公司的工程款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焦点,佳信房开公司是否应当向省冶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支付的数额。佳信房开公司是否应当向省冶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支付的数额。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盖章手续的三个不确定部分,金额分别为1383694.68元、1089170.5元、125624.72元,因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应当计入冶金公司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未履行盖章程序的签证单所涉的三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直接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1383694.68元工程价款予以认定。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遵义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
本文作者:简涛,房地产业务部律师,郑州大学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领域: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事务。执业期间,简涛律师先后为河南航天工业有限公司、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碧桂园郑州区域公司、康桥地产郑州公司、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万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仁豪实业有限公司、泉舜集团(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广发银行郑州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曾多次参与房地产项目投融资、项目并购、商业地产运营及商品房开发销售等方面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诉讼和非诉业务。编辑 | 张闯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