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签署对外担保董事会决议董事持股过半数的,实质符合股东会决议要求

学术   2025-01-03 22:06   河南  

河南高院

顺源宇祥公司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经过了顺源宇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通过,虽然是董事会决议,但在该董事会决议签名的刘平均、徐顺卿、刘成刚均系顺源宇祥公司的股东,三人持股比例为57.12%,超过除被担保的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股东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实质上符合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顺源宇祥公司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比例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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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2日,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与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KFQ高抵字第03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河南顺源宇祥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借款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发生的最高额不超过7.8亿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6年6月24日,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与河南顺源宇祥公司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0371092016061,抵押物评估价值为18657.32万元。在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期间内,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1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是2018年1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04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4000万元;2018年2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05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5000万元;2018年2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09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5000万元;2018年3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10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3500万元;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16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5000万元;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17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7500万元;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18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2500万元;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28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5000万元;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29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5000万元;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30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64542966.86元;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31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3000万元;2018年8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KFQ7131字049号为期12个月借款金额50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依约于2018年1月26日向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款4000万元、2018年2月26日放款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放款5000万元、2018年3月2日放款3500万元、2018年4月4日分别放款5000万元、7500万元、2500万元、2018年7月6日放款5000万元,以上共计放款3.75亿元。由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宣布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于2019年2月2日到期。
河南顺源宇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出资信息记载,2014年4月10日,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430万元,持股比例为5%。河南顺源宇祥司于2016年6月22日召开董事会,该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处申请综合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柒亿捌仟万元整,并以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同意授权刘平均代表公司在担保合同、契约及贷款有关文件上签字。 2019年1月15日,案外人郑州星之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河南顺源宇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权已到期无法偿还为由,要求对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豫01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郑州星之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19)豫0181破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曾向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571683343.15元债权,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发出债权复核通知书,对其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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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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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河南顺源宇祥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经过该公司董事会开会形成决议,同意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对股东担保需要经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河南顺源宇祥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担保行为无效。故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请求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管理人确认享有对河南顺源宇祥公司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数额为18657.32万元的债权,因保证合同无效,不予支持。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辩称担保行为属无权代表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与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股东,占股比例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规定,河南顺源宇祥公司为其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的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四)项明确董事会对筹资、借款及担保等方案作出决议,即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股东会在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与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已对河南顺源宇祥公司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主观上系善意。故,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董事会在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同意为其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向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并以此与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另,河南顺源宇祥公司同意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为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董事会决议书上签名的董事刘平均、徐顺卿、刘成刚均系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股东,分别占股比例为44.55%、11.87%和0.7%,即共计持河南顺源宇祥公司57.12%股权的三名股东同意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贷款提供担保,超过了河南顺源宇祥公司股东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故,河南顺源宇祥公司与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有权依照其与河南顺源宇祥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抵押机器设备评估价18657.3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认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的18657.32万元的债权予以确认。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顺源宇祥公司与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顺源宇祥公司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经过了顺源宇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通过,虽然是董事会决议,但在该董事会决议签名的刘平均、徐顺卿、刘成刚均系顺源宇祥公司的股东,三人持股比例为57.12%,超过除被担保的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股东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实质上符合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顺源宇祥公司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比例之要求。二审判决依此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并判令顺源宇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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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2718号

裁判日期:202008月30


本文作者:师爽,破产部实习律师,江西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业务领域: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业务法律服务工作;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工作
【主要业绩】参与河南省起舞飞扬服饰有限公司、河南欧伯啤酒有限公司、淇县亿源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协助主办律师进行债权申报、债权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等相关准备工作。

编辑 | 冯华勋‍‍‍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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