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
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前,权利承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后,权利承受人经过变更主体裁定才可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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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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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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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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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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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编辑 | 陈培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