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却于2023年5月28日将其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某管理有限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对价。此种债权转让方式直接减损了张某的债务清偿能力,存在较大的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张某与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本案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当事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否同意?张某与中太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屠钟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811号民事判决,判决: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工程款32175530.27元及利息。2023年5月28日,张某与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一、转让标的。1.张某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本金32175330.27元,利息按年利率4.75%暂计算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计2463万元,返还保证金4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4.75%暂计算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计91.66万元,综上合计61721930.27元,已经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2.张某自愿将该判决项下的部分债权(2000万元)转让给某管理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受让前述全部权利;3.该判决执行/履行情况:该判决现已生效,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全部未履行。2023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签收。2023年6月5日,张某出具《情况说明》称,该债权转让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已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转让告知义务。2023年6月9日,某管理有限公司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高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皖执23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合肥中院执行,合肥中院于2023年7月3日以(2023)皖01执1246号案件立案执行。某管理有限公司向安徽高院申请执行,安徽高院据此作出(2023)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管理有限公司能否成为张某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可以转让,但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了依债权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被转让,上述规定不仅要求债权转让应当依法,还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体的私利益。根据查明事实,张某作为被执行人及被告的案件有多起,其中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丁玉飞、中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9月10日即立案执行,至今未执行完毕,其他以张某为被告的多起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能够覆盖张某所涉全部债务。安徽高院据此认为张某偿付债务能力较弱并无不当。2023年3月1日,张某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享有的债权经本院终审判决确认,该笔债权应当视为张某的责任财产,也无疑将增强张某对外偿付债务的能力。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在诉讼中也均申请保全冻结了该笔债权。但是张某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却于2023年5月28日将其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某管理有限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对价。此种债权转让方式直接减损了张某的债务清偿能力,存在较大的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张某与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本案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安徽高院据此驳回某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某管理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最高法执复54号
裁判时间:2023年12月13日
本文作者:赵亚龙,建设工程业务部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已通过企业合规师考试曾在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法务,熟悉企业合规流程,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经验。先后为河南省省立医院、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河南五建建设集团、郑州高新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过大量房地产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融资并购、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非诉实务经验。参与办理大量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业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参与大量商事诉讼和仲裁业务。编辑 | 冯华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