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解读

学术   2025-01-06 18:56   河南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24〕14号,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是对2015年版本(法释〔2015〕13号,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规定的修正和补充。具体修正内容28处,涵盖申请主体的范围、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代理规则、国家安全特别规定等方面。

出台背景

本规定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涉台审判实践的总结,可以更好的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的出台是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修订后的妥善衔接,是我国涉外法治制度日渐完善的表现。

规定解读
(一)申请主体范围扩大
2015年规定规定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主体仅有当事人。本规定增加了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作为申请主体。本次扩大系结合民事诉讼实践,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当然之举。
(二)对申请执行的释明
本规定明确了申请人仅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可行性,同时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便利化调整
1、委托执业律师的便利化调整
本规定明确了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不仅增加了执业律师参与涉台法律服务的便利性,更凸显了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重要性。
2、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的便利化调整
对于证据查明,增加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如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一个中国原则的特别规定
相较2015年规定,本规定除了对一个中国原则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强调之外,更细化增加了对有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的判决一律应当裁定不予认可,此规定是发展涉台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五)平行诉讼等细化规定
结合民诉法涉外篇的规定,增加了平行诉讼的细化规定,明确统一了在诉讼竞合时人民法院的处理规则。同时对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不予认可部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可诉性进行了确认,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随着海峡两岸法律实务的增加,人民法院对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的总结和更新。同时,本规定的政治意义与法治意义并行,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当事人权益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作者吕恒汉,国际业务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
专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投融资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业务
主要业绩:
【非诉讼业绩】先后为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某商业广场、河南某私募投资基金、河南省某地产集团公司提供常年与专项法律服务。
【诉讼业绩】曾参与河南某广电集团合同纠纷、河南某金控集团融资租赁纠纷、河南某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纠纷、郑州某教育公司股权投资纠纷、赤峰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海南三亚某房产合同纠纷、某股份制银行金融借款纠纷、巩义某问题楼盘处置纠纷、常州某破产案件等。

编辑 | 张闯麟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