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实务中法院对此的态度比较明确,在无明确内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未休育儿假工资。但是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另行约定未休育儿假补偿的,此种情形下,在员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其补偿请求。
上海:(2023)沪02民终535号
裁判观点:员工上诉称,公司从没有向其宣导育儿假的国家政策,导致其在2021年、2022年没有享受过育儿假,要求公司给予工资。公司辩称,员工主张2021年、2022年未休育儿假的折算工资17,718元,没有依据,不予认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育儿假的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2023)京01民终4089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倪某主张的未休育儿假补偿,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倪某亦未举证证明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未休育儿假补偿,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广州:(2023)粤01民终22015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育儿假工资问题。虽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李某依法享有育儿假,但是对于李某未享受育儿假而主张支付工资的请求并无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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