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员工离职时存在未休育儿假,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补偿?

文摘   社会   2024-12-06 18:09   上海  

01
实务倾向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实务中法院对此的态度比较明确,在无明确内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未休育儿假工资但是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另行约定未休育儿假补偿的此种情形下,员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其补偿请求。



02
案例摘要

上海:(2023)沪02民终535

裁判观点:员工上诉称,公司从没有向其宣导育儿假的国家政策,导致其在2021年、2022年没有享受过育儿假,要求公司给予工资。公司辩称,员工主张2021年、2022年未休育儿假的折算工资17,718元,没有依据,不予认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育儿假的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2023)京01民终4089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倪某主张的未休育儿假补偿,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倪某亦未举证证明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未休育儿假补偿,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广州:(2023)粤01民终22015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育儿假工资问题。虽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李某依法享有育儿假,但是对于李某未享受育儿假而主张支付工资的请求并无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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