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如何判断对不胜任工作员工调岗是否合理?

文摘   2024-09-25 17:27   上海  

裁判要旨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有完善可行的考核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调整岗位的权利,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性质相近、薪资待遇持平以及劳动者个人专业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基本案情

L与H公司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9月1日,H公司以L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将L调岗至待岗中心。H公司待岗人员申报表显示,L进公司时间2001年7月,部门一部,岗位制造工程师,职称或技能等级为高级工程师,申请待岗原因为该员工较长时间以来,工作效率低,且缺乏主动性,对待工作安排存在推诿情况,同时近段时间以来该员工请假较为频繁,已不能满足本岗位工作要求。此外,2014年度-2016年度部门年终考核结果该员工均在部门内排名最后10%,其中2016年度为部门末位。综上所述,建议调离一部工作岗位。L于2017年9月5日到待岗中心报到。人事通知单显示: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根据《上海H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之规定,将你调离现岗位,调入待岗中心并参加上岗培训。

2020年5月,H公司询问L是否愿意去复印工岗位,L拒绝;

2020年7月13日,H公司向L发出再上岗通知函,安排L行政保卫部厨工岗位(该岗位上班时间上午04:30-10:00,11:00-13:30,周一至周五,双休,岗位职责洗菜、切菜、窗口打菜,税前月工资3,800元),L予以拒绝;

2020年7月14日,H公司安排L行政保卫部勤杂工岗位(该岗位上班时间上午04:30-10:00,11:00-13:30,周一至周五,双休,岗位职责食堂工作区域的保洁、餐具清洁等,税前月工资3,800元),L再次予以拒绝。

2020年7月15日,H公司向L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于同日送达工会。

2020年9月15日,L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H公司支付:1.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92,317.06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1,149.80元。

2020年11月17日,仲裁委裁决:H公司支付L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5,639.70元及对L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L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2020年11月,H公司按照仲裁委裁决支付L5,639.70元。


一审法院认为


H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为维持正常的经营需要,可以合理调整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调整工作岗位。H公司根据L表现等,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L调入待岗中心。但L在待岗过程中,自2017年11月起开始频繁请病假,后怀孕生产休产假,产假结束后L又申请6个月哺乳假直至2019年8月20日。其后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L每月均还有较长时间的调休。在此情况下,H公司主张L因个人原因长时间休假,对L的考核再上岗变得难以为继。L长期脱离科研岗位,单纯要求回到原工作岗位或同类岗位,难以满足其要求。H公司的主张有合理性。H公司因此安排L至复印工、厨工等岗位工作,并不存在恶意安排L岗位的情形,难以认定H公司对L工作岗位的安排具有侮辱性、强制性、随意性。L拒绝H公司安排的岗位,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存在困难甚至无法履行,实际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条件发生客观变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此种情况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H公司因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难言违法。综上,L要求H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调岗决定是否合理。从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待岗期间L先后申请病假、产假、哺乳假及调休,时间跨度较大,H公司主张因L脱离原技术岗位、待岗期间又频繁休假造成对其培训工作难以开展,故而难以安排其至原岗位或技术核心岗位工作,该辩称意见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否予以准假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范畴。若员工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应予准许,对于非紧急必须请假,用人单位有是否予以批准的权利。本案L在较长时间内未能正常到岗,导致培训工作未能完成,除存在L个人原因外,H公司未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责也是重要原因。

本案还需要讨论的是,在L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况下,H公司安排其至复印工、厨工、勤杂工等岗位是否合法合理。本院认为,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有完善可行的考核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调整岗位的权利,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性质相近、薪资待遇持平以及劳动者个人专业能力得到充分发挥。L自2012年起即被聘任为H公司科研部门的高级工程师,尽管其个人能力、工作态度不能满足原岗位要求,但作为技术人员其个人专业能力显然需在业务部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现H公司先后将L调整至复印工、厨工、勤杂工岗位,上述岗位与L原岗位工作性质悬殊、薪资待遇亦大幅度降低,难以发挥其个人专业能力,显然H公司的调岗决定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更不利于构建和谐用工关系。L拒绝上述调整,系正当行使自身权利,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综合上述分析,H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于该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被上诉人上海H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索引
(2021)沪02民终10287号

同兴隆

END

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聚焦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在劳动法律领域,仇少明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帮助,在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支持方面,仇少明律师带领的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业绩。仇少明律师团队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区域覆盖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天津、湖南、山东等广大地区,熟悉不同区域的裁审口径和司法实践,有助于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建设、企业内训、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流程设计和文本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企业关停并转所涉员工安置、企业高管及外籍人员聘用留任管理、股权激励、员工劳动关系谈判等方面,仇少明律师均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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