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
案例要旨
公司虽主张员工所在岗位已被撤销,员工与公司同事之间矛盾亦已经不可调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员工所任职岗位已被取消,员工亦能够对公司所主张的同事矛盾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且员工在庭审中亦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关系严重恶化、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基础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
二审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X公司与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恰当。
X公司上诉主张,X公司与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9月28日解除,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于某所在岗位已被撤销,于某与公司同事之间矛盾亦已经不可调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首先,关于X公司与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X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X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起与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于某虽认可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是并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亦未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表现良好、能够胜任工作岗位;X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于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因于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曾对于某进行培训、调岗,故一审法院认为X公司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于某与X公司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X公司虽主张于某所在岗位已被撤销,于某与公司同事之间矛盾亦已经不可调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于某所任职岗位已被取消,于某亦能够对X公司所主张的同事矛盾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且于某在庭审中亦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关系严重恶化、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X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基础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1737号。
同兴隆
END
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协会会员,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南京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聚焦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在劳动法律领域,仇少明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帮助,在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支持方面,仇少明律师带领的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业绩。仇少明律师团队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区域覆盖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天津、湖南、山东等广大地区,熟悉不同区域的裁审口径和司法实践,有助于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建设、企业内训、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流程设计和文本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企业关停并转所涉员工安置、企业高管及外籍人员聘用留任管理、股权激励、员工劳动关系谈判等方面,仇少明律师均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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