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第二,黄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保密约定或规定,擅自将涉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工作邮箱发送至其私人邮箱以及案外人邮箱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黄某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既涉及技术秘密又涉及经营秘密,涉及面广、数量较大;涉案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黄某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行为形式多样、侵权恶意较为明显等因素,并合理考虑某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判决确定黄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黄某以“本人仅为普通打工人”“家庭负担较重”等理由主张应减少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知民终2269号
同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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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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