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3336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其上诉称:
其辩称:
1.就罗某与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在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罗某与X公司分别向原审法院与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2.从起诉时间来看,罗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时间晚于X公司向高新法院起诉的时间。从受理时间来看,原审法院同样晚于高新法院。为避免两地法院就同一案件、同一问题的处理口径、结果出现矛盾,本案也应移送至高新法院处理。
3.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高新法院管辖,有利于本案事实查明及处理。
4.罗某在公司期间担任职务为资产管理部三部业务经理,并非常规意义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判决要点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两地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确认高新法院先于原审法院受理了X公司的起诉,并作出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高新法院处理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33365号。
同兴隆
END
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聚焦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在劳动法律领域,仇少明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帮助,在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支持方面,仇少明律师带领的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业绩。仇少明律师团队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区域覆盖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天津、湖南、山东等广大地区,熟悉不同区域的裁审口径和司法实践,有助于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建设、企业内训、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流程设计和文本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企业关停并转所涉员工安置、企业高管及外籍人员聘用留任管理、股权激励、员工劳动关系谈判等方面,仇少明律师均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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