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引 | 医疗期法律问题全解析之二-医疗期病假工资发放(推荐收藏)

文摘   2024-12-13 10:27   上海  

本实务指引主要针对有关医疗期的六个法律问题:

  • 医疗期如何计算?

  • 特殊疾病医疗期是否至少24个月?

  • 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 医疗期内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如何支付医疗补助费?

  • 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通过对原劳动部和部分地区规定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提出实务操作建议,以期能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医疗期有关问题时有所参考。本文针对“医疗期病假工资发放”进行分析梳理。


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上海地方性规定:医疗期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以上海地区规定为例,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一)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九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月工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集体合同月工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正常出勤月工资70%: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包含加班费)的70%确定。

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一般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即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实施后,原《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二条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规定不再适用,上海地区以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基本工资70%的做法已不再符合规定。



(二)确定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根据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劳动者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劳动者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劳动者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劳动者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劳动者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劳动者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劳动者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劳动者工资的60%计发。

上述规定中的“连续工龄”系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而非劳动者的累计社会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一般连续计算,此时核算病假工资的“连续工龄”应包含原用人单位的工龄。



(三)病假工资最低标准和封顶标准




1.最低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第五条、《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第五条第二款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同兴隆

END

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协会会员,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南京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聚焦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在劳动法律领域,仇少明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帮助,在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支持方面,仇少明律师带领的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业绩。仇少明律师团队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区域覆盖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天津、湖南、山东等广大地区,熟悉不同区域的裁审口径和司法实践,有助于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建设、企业内训、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流程设计和文本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企业关停并转所涉员工安置、企业高管及外籍人员聘用留任管理、股权激励、员工劳动关系谈判等方面,仇少明律师均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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