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安排轮岗,是用工自主权还是需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变更?

文摘   2024-10-17 16:35   上海  

裁判要点

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从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宽度出发,对员工进行轮岗,明确轮岗期限为半年,并在承诺轮岗期间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对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仓库部分员工进行短期转岗,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范畴,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法院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6日***入职D公司,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4年6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仓库助理,D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与***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7年11月6日,D公司向***发出辞退通知函,因数次与***沟通***均不接受公司合理的转岗工作安排,作为仓库领班***的行为给仓库管理带来不良影响,D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纪律章程中辞退规定“不服从因职业禁忌或其他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的转岗、调岗及其他工作安排”的条款,辞退*****。D公司就解除事宜通知工会,工会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D公司以*****不服从轮岗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D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业绩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的工作岗位,而本案中D公司已明确告知*****轮岗,并非调岗,且轮岗有明确的期限,轮岗前后的岗位*****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往产线发料,并未变更*****的薪酬及工作职责,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短期轮岗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D公司安排轮岗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D公司已多次通知*****参加轮岗,表明D公司已给予*****申辩的机会,但*****经多次通知后仍拒绝服从。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违纪属实。其次,D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已签收,故D公司可依据该员工手册对*****进行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不仅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亦违反劳动纪律,已构成严重违纪,D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规章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且D公司已就解除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综上,*****主张D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上诉人也已签收确认,故该《员工手册》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用工管理的制度依据。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从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宽度出发,对员工进行轮岗,明确轮岗期限为半年,并在承诺轮岗期间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对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仓库部分员工进行短期转岗,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范畴,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且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轮岗前后的岗位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多次通知轮岗的情况下,拒不接受用人单位合理的轮岗按排,已给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也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据此作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充分,并已履行向工会告知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一审:轮岗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D公司安排轮岗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5民终6792号

同兴隆

END

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协会会员,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南京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聚焦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在劳动法律领域,仇少明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帮助,在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支持方面,仇少明律师带领的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业绩。仇少明律师团队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区域覆盖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天津、湖南、山东等广大地区,熟悉不同区域的裁审口径和司法实践,有助于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建设、企业内训、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流程设计和文本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企业关停并转所涉员工安置、企业高管及外籍人员聘用留任管理、股权激励、员工劳动关系谈判等方面,仇少明律师均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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