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董事会决议免除女职工管理岗职务后,公司能否以满50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文摘   2024-09-24 11:35   上海  


基本案情


潘某于2004年11月15日入职A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2020年12月,潘某应A公司要求办理社保转移,将人事关系转入T公司,A公司发布的人才清单载明潘某为A公司销售总经理,于2021年1月转入T公司CLIN研发部任高级研发。潘某人事关系虽然转至T公司,但实际仍在A公司工作。

2021年11月,潘某收到T公司发送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事宜”,通知潘某将在该月13日为潘某办理退休手续。潘某主张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

2021年12月21日,A公司发布《关于A公司总经理的任免决定》,载明:由于潘某女士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一职期间,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且潘某女士在这一职位已满一年任期,现经董事会决定,自2021年12月21日起,撤销其A公司总经理职务,其工作另行安排。

2021年12月30日,A公司发布管理架构变更通知,潘某岗位调整为盐销售员及相关协调工作。

2022年1月13日,T公司通过“一网通办”为潘某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到龄申请养老金手续,并通知潘某于2022年1月14日办理工作交接。

后潘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未予受理,潘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事项具有决定权。

本案中,A公司对是否继续聘用潘某担任总经理有自主决定的权利。A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免除了潘某的总经理职务,在保持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安排潘某的岗位为盐销售员及相关协调工作,此系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决议是合法有效的。之后潘某担任的盐销售员及相关协调工作根据A公司的规章不属于管理岗位,至2022年1月14日,潘某已满50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A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2023)沪01民终8864号

同兴隆

END

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聚焦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在劳动法律领域,仇少明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帮助,在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支持方面,仇少明律师带领的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业绩。仇少明律师团队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区域覆盖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天津、湖南、山东等广大地区,熟悉不同区域的裁审口径和司法实践,有助于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建设、企业内训、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流程设计和文本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企业关停并转所涉员工安置、企业高管及外籍人员聘用留任管理、股权激励、员工劳动关系谈判等方面,仇少明律师均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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