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公司询问员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后决定不续订,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文摘   2024-10-23 15:15   上海  

司法观点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应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

2017年12月28日,尽管银行向员工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函,然根据之后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显示银行决定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2月8日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同年2月27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8日终止,银行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次日银行为员工出具了退工证明。

从上述整个事件过程来看,银行对于是否续聘员工已有明确的意见,并告知了员工,员工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双方实际亦未续订劳动合同,最终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员工再要求银行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无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法院审理


邱某的诉讼请求:1、A银行自2018年3月1日起恢复与邱某的劳动关系;2、A银行自2018年3月1日起与邱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A银行按每月27,117.85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否再续订合同系属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均有权选择,如双方未能对续订合同达成合意,则合同依法到期终止。本案A银行虽于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向邱某发出续签合同通知书征询邱某续签意见,但该通知书的性质系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故邱某回复同意续签亦非承诺而属提出要约,而A银行在收到邱某回复后并未承诺续签而明确表明不同意续签,故双方在合同到期前并未就续订合同达成合意。基于本案不存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2月28日期满依法终止,故邱某的全部诉请,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退言之,即使双方曾就续订合同达成合意,双方亦通过之后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了之前的合意,即双方均确认合同终止,且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亦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从该角度而言,邱某的诉请亦无法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邱某第二次劳动合同应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12月28日,尽管A银行向邱某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函,然根据之后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显示A银行决定不与邱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2月8日向邱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同年2月27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8日终止,A银行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次日A银行为邱某出具了退工证明。从上述整个事件过程来看,A银行对于是否续聘邱某已有明确的意见,并告知了邱某,邱某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双方实际亦未续订劳动合同,最终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现邱某再要求A银行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56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2915号。


同兴隆

END

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聚焦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在劳动法律领域,仇少明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帮助,在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支持方面,仇少明律师带领的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业绩。仇少明律师团队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区域覆盖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天津、湖南、山东等广大地区,熟悉不同区域的裁审口径和司法实践,有助于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建设、企业内训、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流程设计和文本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企业关停并转所涉员工安置、企业高管及外籍人员聘用留任管理、股权激励、员工劳动关系谈判等方面,仇少明律师均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关注我们

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后台留言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隆安劳动法实务
本公众号为隆安律师事务所运营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旨在分享劳动法领域的资讯、观点和案例,结合制度、流程、文本等工具,为企业提供前瞻性、创新性、系统性的劳动法解决方案,为社会提供劳动法领域的普法宣传、知识分享等公益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