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境外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员工能要求境内公司兑现吗?

文摘   2024-09-26 12:05   上海  

基本案情


刘某入职B公司之后,与B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C公司订立《股票期权授予通知》,通知载明:“每股行权价0.4美元,期权股票总数35000”,并规定了期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和限制等内容。针对授予刘某上述股票期权的原因,C公司表示若B公司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将有利于促进C公司获取更好的收益,故为了激励作为B公司员工的刘某,C公司决定授予其股票期权。

后来刘某与B公司发生纠纷,刘某主张因B公司融资、重组,其享有的期权股票总数发生变化。刘某以要求确认其享有以0.05美金/股的价格购买C公司143624股的权利、两公司为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等请求,将两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C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并适用美国加州法律,因为双方签订的相关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约定:相关协议应按照加州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对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适用任何加州法律之外的法律规定而导致其他的司法管辖。公司、被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指派人同意因相关协议引起或与其有关的起诉、控告或诉讼都在香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双方不可撤销地放弃管辖异议。

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约定管辖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


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外国企业)通过股权与协议形成层层控制关系,属于关联公司。

从授予行为看,境外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是为了激励其更好地为境内公司工作,从而促进境外公司获取更好收益。

从行权收益的性质看,如员工符合行权条件,其可基于行权价格与流通价格之间的差价获得收益,这体现出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而获取回报的劳动关系特征。

从权益实现条件看,员工的工作年限、休假时长、终止提供劳动等因素,均会对其股票期权的权益实现造成影响,体现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与激励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

当然,此类争议也可能会适用到公司法、证券法等,但以上因素均不影响本案争议可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

境外公司为外国企业,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本案期权争议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故境外公司根据期权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主张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并适用美国加州法律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B公司与C公司通过股权与协议形成层层控制关系,属于关联公司。从授予行为看,C公司授予刘某股票期权,是为了激励其更好地为B公司工作,从而促进C公司获取更好收益。从行权收益的性质看,如刘某符合行权条件,其可基于行权价格与流通价格之间的差价获得收益,这体现出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而获取回报的劳动关系特征。从权益实现条件看,刘某的工作年限、休假时长、终止提供劳动等因素,均会对其股票期权的权益实现造成影响,体现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与激励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当然,此类争议也可能会适用到公司法、证券法等,但以上因素均不影响本案争议可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

C公司为外国企业,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本案期权争议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故C公司根据期权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主张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并适用美国加州法律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案例二》,摘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股权激励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报》(20230505)。

同兴隆

END

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聚焦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在劳动法律领域,仇少明律师致力于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帮助,在劳动仲裁、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支持方面,仇少明律师带领的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业绩。仇少明律师团队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区域覆盖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天津、湖南、山东等广大地区,熟悉不同区域的裁审口径和司法实践,有助于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规建设、企业内训、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流程设计和文本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企业关停并转所涉员工安置、企业高管及外籍人员聘用留任管理、股权激励、员工劳动关系谈判等方面,仇少明律师均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关注我们

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隆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后台留言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隆安劳动法实务
本公众号为隆安律师事务所运营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旨在分享劳动法领域的资讯、观点和案例,结合制度、流程、文本等工具,为企业提供前瞻性、创新性、系统性的劳动法解决方案,为社会提供劳动法领域的普法宣传、知识分享等公益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