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华: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学科体系

2022-09-26 18:35  

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7月20日第004版



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学科体系为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提供了学术载体、运行基础,推动了两者的兴盛发展。这对于法学学科体系而言,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对应的法律制度存在紧密关联。《民法典》的制定与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民法学学科体系的成熟,而其实施也势必推动民法学科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民法学学科体系在整体性的民法学基础积淀之上,不断推出衍生学科或交叉学科乃至独立的新学科。


民法学的体系整合


《民法典》并非孤立的法条之汇合,而是整合不同领域的私法规范形成的一个完整体系,这种体系构造决定了民法学科的整体性。一是《民法典》删除了原《婚姻法》的公法内容,使婚姻法回归民法而不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确认婚姻家庭领域独特的原则、容许身份法律行为存在例外性制度,维持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色,有效整合了人身法和财产法两大基本领域。二是《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兼容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保理、债权让与,仓储、保管等典型民商事制度,创设了决议行为这类主要适用商法的行为,确认并保护股权、合伙权益等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一般条款,扩大了知识产权的类型,强化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设立了知识产权质押(第 444 条)、技术合同(第 843 条至第 887 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第 1062 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第 1185 条)等具体制度,实现了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整合。


《民法典》采取“总分结合”模式,第一编为总则,是一般法;其他六编为分则,是特别法。分则以“救济法”和权利法”为两翼展开,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属于救济法,其他各编基本以权利为主线,可称为权利法。既然分则是特别法,则应予优先适用。分则无具体规定时,总则可发挥补充作用,反之亦然。例如,总则编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都可以直接适用于侵权责任编。在“总分结合”模式下,各分编之间不再孤立而是以总则为纽带直接或间接发生关联,各编基于立法上的便宜适度突破固有界限而设立性质上属于其他编的规范。例如,规定于物权编的价值恢复请求权、增担保请求权属于违约救济;规定于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救济。法律适用上各编相互借鉴,以有体物为基础的物权制度可以准用于无形物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甚至个人信息,人格权制度可以扩张准用于身份权等等。由此,民法典的整体性和融贯性得到显著增强。


民法学的衍生学科


民法学的衍生学科是指建立在整体性民法学体系的基础之上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而出现的新兴学科。其存在两方面的生成渠道:一方面,基于民商事实践中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交易而产生的衍生学科。例如,以智能驾驶、智能医疗等为基础的智能法学;建立在大数据、个人信息基础上的数据法学;以网络交易、区块链等为基础的现代网络法学;至于金融工具或衍生品法学,则可以广泛覆盖期货、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等多样化的交易。另一方面,尽管政策已不再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推动新兴学科发展的基本动力。其一,为切实保护耕地,《民法典》正式宣示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土地政策,以此为中介,相关政策也成为耕地保护的重要依据,从而形成专门的耕地保护法学。其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重要的政策目标,按照这一要求,《民法典》第 185 条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进而形成了新兴的学科。其三,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是上到中央下到地方的基本经济政策,为贯彻落实营商环境政策及相关措施,化解融资难、融资贵,承认非典型担保,《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积极扩容担保方式,逐步形成了非典型担保法学。


对于民法学衍生学科所涉及的事物,《民法典》往往已直接或间接作出规定,例如,《民法典》已经设有专门条文确认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整体上不存在立法缺漏。然而,《民法典》以规范有形财产为基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并无多少现成的制度。这说明,衍生学科和整体性民法学存在一定的偏离,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供给。这些制度供给往往可以上升为专门的立法、特别的规范群,例如为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而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还可以发展成为一次系统化的修法。例如,2019 年 4 月 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集中修改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体现为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统一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民法学的交叉学科


民法学的交叉学科是指民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或者法学之外的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综合性新学科。社会现实的真实需求及复杂法律问题的解决常常使超越法学固有学科界限成为必要:一是要求我们突破民法限制、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相应地,也就产生了民法学和法学其他学科的交叉。例如,围绕着高空抛物、盗赃物的治理而形成的民法学和刑法学交叉学科;围绕侵权构成要件的证明而形成的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交叉学科;围绕企业合规产生的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的交叉学科。二是要求我们突破民法固有的知识体系,借助其他学科的知识或经验以透视法律现象,给出更加客观准确的民法答案,这就产生了民法学和法学之外学科的交叉。例如,民法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被广泛用于判定过失之有无、确立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权利是否被滥用等;基于民法和语言哲学的交叉学科在民法解释或合同解释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交叉学科和衍生学科都以整体性民法学为基础,但其区别也至为明显。交叉学科以承认民法学和其他学科各自的独立完整性为前提,目的是吸取新的方法,拓展学科视野,扩大学科外延。衍生学科以民法学的固有内涵、规范类型作为基础,衍生的目的是丰富民法学的内涵、充实其规范内容。随着衍生学科的发展壮大,相关知识体系将离民法学科越来越远,此时不必要再固守学科藩篱,可以使其脱离民法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从这一角度上来说,我们支持未来成立数据法学。


未来展望


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民法学学科建设应紧扣《民法典》的解释适用为中心展开。无论是特别立法还是民事裁判,都要有回归《民法典》的意识。此外,为避免司法解释权逾越为立法权,防止《民法典》被空置,司法解释必须回归《民法典》。具言之,司法解释的出台须作出适当限制:将针对《民法典》适用而颁布的解释定位为《民法典》的配套辅助性制度,将其内容限定为《民法典》规定的细化且不能脱离《民法典》进行创设。同时,民商事指导性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产物并公开发布,其蕴含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适用的最新理解和司法意见,进而应当重视指导性案例的指引、示范功能,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民商事裁判尺度、促进个案公正方面的作用。在民商事裁判中,切实融入《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和价值理念,使裁判皆有所依归。


衍生学科的发展推进以及交叉学科的丰满独立,都要遵循科学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较为适宜的是采取个案推进而不是大规模制度建设的方式,在个案推进中夯实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础,以个案带动制度建设,在个案中完成制度创新,以此稳步推进中国特色民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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