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新论 | 张平华:无权处分的侵权救济

2022-09-19 09:19  

来源: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山东大学法学院”。

无权处分的侵权救济

张平华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载于《清华法学》2022年第5期

内容摘要:无权处分存在权利法和救济法两种应对思路,前者虽然不否认无权处分侵权,但却囿于“法律行为+善意取得”调整无权处分,存在规范对象受限、评价不够整体、利益衡量过简等不足。侵权救济是克服权利法应对不足的工具,可以对无权处分进行全面评价与利益衡量,并能产生更有效的激励。无权处分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尽管未发生善意取得,但有增设负担、剥夺占有以及已履行负担行为并造成现实损害的,均可构成侵权。无权处分侵权的违法性、过错不应混同于法律行为的违法、过错,侵权违法属于终局性判断,同意或追认无权处分不同于作为免责事由的受害人同意,不能当然阻却违法。无权处分侵权存在多样化救济,须理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关键词:无权处分 法律行为 侵权救济 多样化的救济


本文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背景下损害赔偿规范体系的整合与完善研究》(19AFX012)》的资助。特别感谢各位编辑、匿名审稿专家的鼎力支持、指导、宽容和理解。感谢郭明瑞老师、房绍坤老师、潘林老师、孙犀铭老师的指导和鼓励。感谢石文静、于惠、董媛媛、李锦媛、曹相见、时诚给予的修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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