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新》杂志报道集采产生的一些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最主要的问题出在:在药品降价之后,药品还能否起到该有的治疗作用?
这个问题非常尖锐,可以说直接面对焦点,就是:集采的目标,到底是为了药物降价还是为了救命?如果两者存在冲突,那么何者为先,以及如果有问题又要如何纠错?
我想答案是很明显的。在当前的情况下,高价药当然阻碍了很多人就医,但无论如何,人们就医都是希望治病救命的。
倘若药无法达到效果,那就与安慰剂差不多了,哪怕是降到一分钱,那也是没什么意义的。
如果提供的药品不能达到药物说明中的效果,无异于谋财害命,完全可以以谋杀罪论处。所以,在集采药品降价的同时,如何保证药物疗效,就成为关键所在。
这件事其实争议很久了,我最早听闻,还是关于国产心脏支架和进口支架区别的,那已经是多年前了。但如何解决,目前还未看到方法。
也许在「集采」的同时,在与供药方的协定中制定相关惩罚是很必要的。毕竟关乎无数人的身体和生命,怎么说都不过分。
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出,集采这个问题与教育问题其实是一致的。
如今教育也面对同样的问题,就是:教育的核心目标,到底是为了考试考清北,还是为了培养「全人」?如果两者冲突,改以何者为先,以及如何纠错?
很显然,当年中央政府曾提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那么满意的目标是培养全人,而不是考试考得好。
如果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一个人的全面发展,那么如今考试喧宾夺主,就与原本的目标不符。
倘若这也可以看做一个协议的话,那么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校方,当然也应该有不同的惩罚标准。
有人会说,如何判断「全人」标准是很难的,毕竟这是一个很虚的词,而不像成绩那么有显见的标准。其实也不尽然,无非是评价的角度不同罢了。
比如说,我们可以评价:学生的「社会参与度」如何?他的「国际视野」是怎样的?「社会交往能力」如何?「社会情感能力」表现如何?「批判性思维」怎样?创新能力怎样?「社会救助参与」如何?等等等等。
这些都跟考试成绩不那么相关,但对一个人的全面发展却非常必要。我们培养一个人,本就是为了创造未来和改变如今社会问题的,而不是教他们顺从。
按理来说,我们当然也应该对违反协议的校方给予惩处。无论是没有达到还是作假,都在谋杀一个学生和社会的未来,这种罪恶也是极大的。但怎么惩罚呢?
诸君以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