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朋友吐槽我:好好的公众号都快变成炒股博主了。没办法,谁让最近落马的大领导少了呢,干老本行也没素材啊。
之前某商银行行长的事写了几篇,都被投诉删了。中行刘行长的事嘛,没有官方通报,估计是被冷处理,更不敢写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
还好,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案宣判了,又到了总结知识点的时候。
老规矩,先上官方通告: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被告人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上海银行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一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范一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范一飞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重要地方已经标粗,涉案金额3.86亿元,死缓,且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刑法,死缓期间只要犯人没有故意犯罪,就可以在两年期后减为无期徒刑。犯人在坐牢期间哪还有犯罪的机会?所以,死缓压根不会死。
减为无期徒刑后,如果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甚至有立功表现,可以继续减刑为有期徒刑。考虑到上了年纪,还有保外就医之类的照顾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死缓的犯人大概率在有生之年可以走出牢房,回归社会。
对于经济犯罪来讲,因为只涉及搞钱,不像杀人放火那样造成严重的人员生命伤害,所以近些年来,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已经成为通用处理方式。
除开华融的赖小民(涉案金额18亿,外加搞残华融)、李建平(呼和浩特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涉案金额30亿,目前公开的全国贪腐之最)喜提立即执行外,其他的贪腐案都是以死缓结案。
那么单纯的“死缓”,和“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临界点在哪呢?
近几年金融口落马的领导咱们排排序。
招行前行长田惠宇,受贿金额2.1亿元,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2.9亿元,死缓。
中国人寿前董事长王滨,受贿3.25亿元,死缓且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信银行前行长孙德顺,受贿9.795亿元,死缓且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受贿5.17亿元,死缓且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大概可以预估出来,受贿金额3亿应该是个门槛。超过3亿元,大概率是终生牢底坐穿。低于这个金额,有生之年还有望重获自由,招行的老田可以加把油!
今年1月,央视推出的反腐纪录片的第四集,专门以范一飞为典型,讲了隐性的新型腐败形式,利用所谓的金融市场打掩护,掩盖权钱交易。
纪录片讲到,范一飞的敛财途径是通过其弟弟经营的一家公司。他不收受真金白银,而是设置一个投资项目,他弟弟的公司出面投资;有时候,甚至投资连钱也不用出,签个协议即可。等到事成之后,这笔所谓投资自然回报丰厚。
同样也在反腐大片中露过脸的中信银行前行长孙德顺,敛财路径大体类似,不实际碰钱,而是以实控的公司去通过所谓资本市场交换利益。
那些动不动家藏多少万现金的贪官,其实很low。这个年头拿着巨额现金,洗白是很难的。但是金融口的领导们,深谙金融规则,洗白资金手到擒来。
孙德顺在中信分管公司及授信审批业务,掌握巨量资金授信的终极权力。某地产公司以投资的方式向孙实控的公司输送1000万,得到回报便是贷款40多亿元。
老实说,当孙掌握几十甚至上百亿资金的审批权时,只抽个千万级别的水,恐怕都觉得自己太清廉了。
范一飞的故事则和孙不太一样。
范一飞长期在建行的计财条线工作,出任人行副行长之后主管的也是支付、金融科技领域。那他怎么搞钱呢?
纪录片举的例子是他弟弟的公司就和一个叫刘琦的商人的公司签订“协议”,名义上是收购刘琦公司部分股权,实际上一分钱都没出,白收刘琦给的“干股”,而给刘琦的回报就是承接了一个手机银行相关项目。
也有流传说法,范在人行分管支付时曾经为一些企业谋求支付牌照大开方便之门。
孙德顺2003年到2019年,16年搞了近十个亿。
范累死累活,职业生涯横跨商业银行、中投公司、央行,多角度开花,从1993年干起,到了2022年,近三十年时间才贪了不到四个亿。
看起来,还是管对公授信的来钱又快又多。在银行管计财、零售、科技这些“清水衙门”似的条线就只能通过供应商招标之类的审批权力来变现,金额肯定比不上对公的。
果然选择大于努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