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品专利挑战案例-组合物专利

企业   科学   2024-01-09 07:00   天津  

上一篇提到国内首个获得市场独占期的依维莫司片,今天要讨论的甲苯磺酸艾多沙班片应该是《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发布以来,首个提交4.1类声明的产品。

1.甲苯磺酸艾多沙班片

1.1专利权人登记情况

专利权人为第一三共,2021年6月28日首次登记两项专利,7月5日更新。

 

1.2仿制药申请

(1)海南先声最早于20210602提交仿制药申请,当时专利权人尚未登记专利并且《实施办法》尚未发布,因此,未提交相关专利声明。

(2)正大天晴和南京海陵分别于20210823和20220113提交针对1#专利的3类声明,针对2#专利的4.1类声明。

(3)山东新时代于20220526提交对1#专利的3类声明,针对2#专利的4.2类声明。

1.3无效决定

(1)正大天晴于20211029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局于20220518做出无效决定(56057号),宣告2#专利的权利要求1,3-10无效,维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和11有效。

修改后的权11是在权2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包衣片中的糖醇限定为甘露糖醇,水溶涨性添加剂限定为α化淀粉。

本文主要以权2为例进行讨论,其保护的是艾多沙班的包衣片剂,一个普通包衣片的创造性如何体现?

权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艾多沙班对甲苯磺酸盐一水合物在酸性和中性水溶液中具有良好的溶出特性,良好的溶出特性是指“包衣促进溶出”,“包衣片在不同pH介质溶出稳定性良好”。“包衣促进溶出”与通常认为的包衣会抑制溶出的通常认知不同,这一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因此,具有创造性。

 (2)南京海陵于20220126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局于20221013做出无效决定(59257号),也维持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和11有效。

1.4结果

该案例相关节点如下图所示:

(1)海南先声未涉及专利声明(避开了2#制剂专利?),在化合物专利期满后首先获批上市。 

(2)无效决定维持了权2和11有效,正大天晴和南京海陵尚未获批上市。

(3)山东新时代虽然提交声明的日期比较晚,但采用4.2类声明,也在正大天晴和南京海陵之前获批上市。

2.盐酸羟考酮缓释片

2.1专利权人登记情况

专利权人为凯尔特和普渡制药,其于20210803登记3项专利。

1#专利保护的主题虽然是盐酸羟考酮组合物,其技术方案是“含有小于25ppm量的14-羟可待因酮水平” ,根据盐酸羟考酮合成路线


14-羟基可待因酮属于中间体或者是副产物8α酸化后的工艺杂质。如果是单纯的中间体,按理说属于不允许登记的范畴。宜昌人福药业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对该专利提出了登记不当的抗辩主张,但该抗辩最终被认定不成立。

2.2仿制药申请

宜昌人福于20210909提出4.1类声明。

2.3无效决定

宜昌人福分别于20211027和20211028提起三项无效请求,专利局于20220512和20220522做出无效决定,宣告上述专利全部无效。


针对专利1#杂质组合物创造性的判定:证据13公开了羟考酮组合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提供一种羟考酮盐酸盐形式的组合物。证据10公开了一种口服剂型,特别优选含有10-30mg盐酸羟考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的基础上,有动机将证据13的羟考酮制备成盐酸羟考酮。与此同时,权1明确限定14-羟可待因酮的含量小于25ppm,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和证明该杂质含量限定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10的结合,权1不具有创造性。

2.4小结

(1)单从这个时间轴来看,宜昌人福首个挑战专利成功,但好像没有获得12个月的独占期,推测可能得原因在于:不是首家获批上市。

(2)早在2004年国内就批准NAPP公司的盐酸羟考酮缓释片进口,NAPP公司未登记相关专利,合肥立方,西南药业等按照1类声明的方式仿制NAPP公司的产品。

对于固体制剂配方专利,在满足生物等效的前提下,美国仿制药多采用避开专利的策略,由于4.2类声明在国内无法获得独占期,因此,首先考虑采用无效的策略。

对于注射剂,滴眼剂等配方专利,如果避开专利的注册风险相对较大,会首先考虑无效专利的策略。

下一篇讨论一下国内化合物专利挑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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