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品专利挑战案例-化合物专利

企业   科学   2024-01-11 18:06   天津  

卡非佐米好像是提交4.1类声明当中,首个做出无效决定的案例,只不过该决定维持权利有效,因此,未能获得市场独占期。

1.注射用卡非佐米

1.1专利权人登记情况

专利权人为安进生物,首次登记公开时间是20210804,更新时间为20211009,登记两项专利如下表所示:

1.2仿制药申请

江苏豪森于20210906首先提出4.1类声明,上海创诺和齐鲁制药分别于20220627和20220907提出3类声明,如下表所示:

1.3无效决定

江苏豪森于20200908提出针对上述两项专利的无效请求,专利局于20210906做出针对2#专利的无效决定(51836号),维持发明专利权有效;于20210909做出针对1#专利的无效决定(51835号),也是维持发明专利权有效。

1.4小结

该案例相关节点如下图所示:

该品种的专利主要是化合物及该化合物的组合物,江苏豪森未能成功无效掉该专利,和上海创诺及齐鲁制药一样,只能等专利期满后上市。

2.乌帕替尼缓释片

去年,艾伯维两次登上国内专利热点,一是其化合物乌帕替尼被无效,但是包含乌帕替尼的马库什通式仍然维持有效;二是其诉百济神州的泽布替尼侵权案,这次,我们只讨论前者。

2.1专利权人登记情况

专利权人为艾伯维,首次登记时间是20220428

2.2仿制药申请

天地恒一于2024年1月5日提起4.1类声明。

2.3无效决定

  天地恒一首个提起4.1类声明,但是四川国为于2022年12月20日首个提起两项专利的无效请求,专利局分别于2023年7月25和26日做出两项无效决定。

2.3.1背景阐述

专利1#是母案,专利2#是分案,有两篇优先权。

由于优先权1(US61/265563)中未记载乌帕替尼,专利1#和2#中的乌帕替尼享受的是优先权2的申请日;

但是证据2(WO2009152133A1)在优先权2(US61/364116)之前公开,因此,证据2构成专利1#和2#中乌帕替尼的现有技术。

2.3.2权利要求的修改

(1)无效阶段的修改

无效阶段,专利1#将通式权利要求1-10全部删除,最后只保留乌帕替尼一项权利要求;专利2#修正了权3中的错误取代基,删除了权利要求4-7

不清楚为什么要删除专利1#的通式权利要求,难道是专利1#的通式范围过大,含有不能享受优先权1的取代基选项?又因为马库什通式是一个“整体”,无效阶段无法抠除这些取代基选项?

“整体派”Vs“并列派”

对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整体派”认为马库什权利要求是一个整体,其无论包含多少变量和组合,均应被理解为一个概况性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若干并列技术方案的集合,因此,不能随意删除。“并列派”认为通式是一个个具体化合物的集合,因此可以随意修改。比如艾伯维诉百济神州的泽布替尼侵权案,初始的通式与泽布替尼化合物八竿子打不着,却丝滑地通过无限次续案申请,“暗度陈仓”地将泽布替尼囊入自己的保护范围。

我国一直也是两派相争,在审查阶段会倾向并列派,允许修改;而在无效阶段则是倾向整体派不允许修改。本次无效决定中,对于专利2#实审过程中产生的修改,专利局采用了“中间派”的观点:可以改,但是修改后的通式不产生新的发明核心。

(2)专利2#实审过程中的修改

实施过程中,权1修改前后如下表所示:黄色为删除部分,灰色为限缩部分,修改后形成了“更小范围”地马库什权利要求,这样的删除或限缩并没有产生具有特定含义的特定组合,或者突出了原始申请中未特别提及的单独化合物或化合物群,那么,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同时,由于这样的变化是在整个马库什范围内进行的,并且也没有创设出新的发明核心或者发明实体没有变化,因此也可以看成是与删除前具有相同主题的发明,继而认可其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3.3无效决定

宣告专利1#全部无效,专利2#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4除涉及化合物AA1.160(即乌帕替尼)、权利要求5-10、13-2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权利有效。

1)为什么乌帕替尼不具有创造性?

如背景项下所述,证据2构成乌帕替尼的现有技术,乌帕替尼与证据2公开的的结构式对比如下所示:

乌帕替尼与上述具体化合物相比,“下半部分”的稠合三环结构相同,区别在于,“上半部分”的基团不同,以及乌帕替尼是立体异构体形式。

但是,专利中没有体现乌帕替尼相对于证据2取得了何种有益的技术效果(补充数据也未被接受),因此,乌帕替尼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

2)专利1#乌帕替尼被无效,为什么专利2#的通式化合物维持有效?

专利2#中权利要求1-3的通式享有优先权1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不构成现有技术,破坏不了通式的创造性。

3)专利2#中的权4抠掉了乌帕替尼,为什么权1通式中的乌帕替尼没有被抠掉?

权1保护的通式化合物,权4的表述如下:“4.权利要求1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化合物选自:

和其药用可接受的盐。”

由此推断,权利要求4中的化合物之间是相互并列的,因此,可以抠;而权1保护的通式化合物是一个整体,不能抠。

4)乌帕替尼没有了创造性,为什么权4中其他化合物有创造性?

推测原因可能是权4中的其他化合物享有优先权1的申请日,证据2不能用来评价其他化合物的创造性。

5)权4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没有了创造性,为什么独立权利要求还有创造性?

这个问题并不等同于“权4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权1相对于证据2具有创造性”,而是,又回到了最开始,从属权4没有创造性,是因为证据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证据2不构成权1的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其创造性。

最后,虽然乌帕替尼在中国只登记了两项专利,但在美国的橙皮书登记了30项专利左右,这其中的一些专利也会陆续在国内登记,想要仿制,还有很多关需要去闯。

综上,化合物专利的挑战是难度最大的,很多时候,由于化合物专利期满日较早,对此常用的策略是3类声明。



相关文章


1

国内药品专利挑战案例-制药用途专利

2

国内药品专利挑战案例-组合物专利

3

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对比(上)-专利延长

4

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对比(下)-专利挑战

医药信息新药开发
注册、BD、新药立项、研发、市场动态和竞争分析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