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品专利挑战案例-制药用途专利

企业   科学   2024-01-05 07:02   天津  
1月3日,中国生物制药宣布,正大天晴的依维莫司片首仿上市,这是我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以来,首个因“首个挑战专利成功+首个获批上市”获得 12 个月市场独占期的产品。

1.依维莫司片

1.1专利权人登记情况

  专利权人为诺华,20210628登记了3项专利,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号

权利要求

类型

登记日

期满日

1#

200780004302.4

1,2

用途专利

20210628

20270131

2#

201310425110.8

1,3-6

用途专利

20210628

20270131

3#

200680051365.0

1

用途专利

20210628

20261120

1.2仿制药申请

正大天晴于20220127提交4.1类声明,迪康倍于20221020提交2类声明。

序号

专利号

权利要求

正大天晴

迪康倍

1#

200780004302.4

1,2

4.1类声明

2类声明

2#

201310425110.8

1,3-6

4.1类声明

2类声明

3#

200680051365.0

1

4.1类声明

2类声明

1.3无效决定

正大天晴针对上述三项专利提起无效请求,并将其全部无效,三个专利的无效理由均是创造性(A22.3),在此不再详述,感兴趣的可查阅专利局的无效决定。

序号

专利号

无效请求日

无效决定日

结论

1#

200780004302.4

20210731

20220308(54747号)

宣告无效(A22.3)

2#

201310425110.8

20210801

20220325(54976号)

宣告无效(A22.3)

3#

200680051365.0

20210619

20220208(54172号)

宣告无效(A22.3)

1.4小结

   本案例相关时间节点如下图所示:

 

(1)针对依维莫司,正大天晴是首个挑战专利成功(首个提交4.1类声明,首个提出无效请求,首个宣告无效决定),首个获批上市,是《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自20210704颁布以来,国内首个获得了12个月独占期的品种。
(2)迪康倍是在无效决定之后提交的2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其获批时间要等正大天晴的独占期满,最快也得到20241226

依维莫司挑战的是用途专利,下面再分享一个挑战用途专利的案例-尼洛替尼。

2.尼洛替尼胶囊

2.1专利权人登记情况

专利权人为诺华,20210629登记3篇专利,20230428更新后撤销第三篇,20230928更新后撤销第一篇。

序号

专利号

权利要求

保护类型

登记日

期满日

登记撤销

1#

03818728.0 

1-3,5,7

化合物

20210629

20230704

20230928



8

组合物



9

用途

2#

200680026444.6

1

盐酸盐水合物

20210629

20260718

——



3

组合物



4

用途

3#

201080051819.0

1

用途

20210629

20301117

20230428

2.2仿制药申请

苏州特瑞于20210914首次提出4.1类声明,齐鲁制药于20211019提出4.2类声明,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号

权利要求

苏州特瑞

齐鲁制药

1#

03818728.0

1-3,5,7-9

3类

3类声明

2#

200680026444.6

1,3,4

4.1类

4.2类声明

3#

201080051819.0

1

4.1类

4.2类声明

2.3 无效决定

苏州特瑞于20210916针对2#和3#专利提无效请求,20220822对3#提出二次无效请求,如下表。

序号

专利号

无效申请日

无效决定日

结论

2#

200680026444.6

20210916

20220218(54282号)

宣告无效(A22.3)

3#

201080051819.0

20210916

20220210(54130号)

维持有效(A22.3)



20220822

20230327(560109号)

宣告无效(A26.4)

由于3#专利的无效比较有意思,在此多啰嗦几句。

(1)关于3#专利的第一次无效

权利要求1:作为尼洛替尼在制备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的尼洛替尼和可药用载体分散在苹果酱中

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分散在苹果酱中”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仅体现在药物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特征,而非药物制备过程中。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制药过程获得的最终药物中应包括尼洛替尼、可药用载体和苹果酱三种成分。即“分散在苹果酱中”应理解为将尼洛替尼和可药用载体在制药过程中已经分散于苹果酱中,并不能理解成“苹果酱不在药品之中,属于口服使用时临时添加的成分”,因而上述特征并不属于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特征,其对制药过程构成实际限定作用。

然而,有意思的是,上市的尼洛替尼胶囊中并不含有苹果酱,而是在说明书中阐述“对于不能吞咽胶囊的患者,可以把胶囊的内容物与一茶匙的苹果酱混合在一起,混匀后应立即服用。苹果酱不能超过一茶匙,同时不能食用除了苹果酱以外的其他食物” 。由此可见,说明书中的“分散在苹果酱中”是在使用过程中完成的。对此,合议组给出的意见是,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与药品说明书涉及的产品并不具有直接和唯一对应性,商业化产品的用药方式并不能代表本专利保护的发明必须采用该方式。

虽然专利3#被维持有效,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专利3#的保护范围无法覆盖上市药品,能否在平台上登记?如果在仿制药说明书中删掉“分散苹果酱中”是否就可以避开了专利。再多啰嗦几句,美国的专利包括药品的使用方法,其橙皮书中该专利有对应的Use Code为 “U-3231 : treatment of ……by administering Nilotinib dispersed in a fruit preparation”。另外,对于用途专利,还可以采用小八条声明的方式避开侵权。对中美药品用途专利感兴趣的可点击药品橙皮书医药用途专利挑战

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分散在苹果酱中”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生物等效和安全的替代剂型的制药用途,以适于特殊群体服用。由于证据1的药品说明书在“警告和注意事项”部分明确告知了尼洛替尼具备显著的食物影响效应,并通过“黑框警告”的方式明确警告不得与食物同服,对于其胶囊剂而言不得打开硬胶囊服用。可见,证据1给出了禁止将食物与厄洛替尼同时服用的反向教导,因此,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2)3#专利的第二次无效

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400mg尼洛替尼分散于一茶匙苹果酱中,能取得和胶囊的生物等效性。

然而根据说明书实施例2记载可以看出,实现生物等效的手段是将剂量为“两粒200mg”的剂型为“尼洛替尼胶囊”的内容物分散在容积为“一茶匙”苹果酱中,并与400mg尼洛替尼胶囊相比。但是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尼洛替尼的剂量,分散何种剂型中的尼洛替尼以及苹果酱的分散容积,仅凭实施例2无法支持权利要求1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

并且,说明书实施例1数据显示,尼洛替尼内容物分散在酸奶、苹果酱中后,15分钟后的回收率就有可能降低到97.6%,据此难以预期尼洛替尼分散于苹果酱后的确切体内吸收,特定剂量和剂型下能够取得生物等效并不能推定到任意常规剂量和剂型都能取得生物等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款规定,被宣告无效。

2.4小结

 

(1)2#专利200680026444.6实际上保护的是尼洛替尼盐酸盐一水合物,属于晶型,按理说不属于登记的范畴;另外一篇晶型专利ZL2006800264342(未登记),20230215被提起无效请求,20231204被宣告无效(564398号)。
(2)苏州特瑞是首个提交4.1声明,由于3#专利首次无效决定维持了专利有效,尽管苏州特瑞二次无效请求成功将3#专利无效,但齐鲁制药在此之前凭借4.2类声明先获批上市,苏州特瑞不是首个获批上市,因此,未能获得市场独占期。

(3)1#专利期满日是20230704,齐鲁制药和苏州特瑞在此之前获批上市,待期满后销售。

下一次,分享一下针对制剂组合物专利挑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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