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艺术 |从“7.17”事故看重大火灾事故中潜在的刑事罪责

文摘   2024-07-22 09:00   云南  


点击上方“刑辩艺术”关注我们并设为星标

杨       琼
杨琼,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252 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与作者交流入口 → 


重大火灾


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自贡市九鼎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通报显示:7.17”火灾事故救援于7月18日凌晨3时结束,火灾造成16人遇难。经初步调查,此次重大火灾事故的引发原因为施工作业,与该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已被警方控制。笔者以初步调查结果为出发点,论述施工作业过程中引发重大火灾事故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



分界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失火罪





失火罪与由于失火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与主观上都有相通之处,在我国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包含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且主观都是由过失构成。

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属业务过失犯罪,失火罪属于普通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火灾发生的场合、原因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多是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引起火灾;失火罪是由日常生活或活动中用火不慎、粗心大意而引起火灾。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整体法,而失火罪是部分法。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在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竞合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都出现竞合,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在完全是由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因为这是立法规定的典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即使这种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行为,从罪名评价的最相符合性考虑,一般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

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较为妥当的罪名定罪量刑。

(1)当二罪中某一罪的情节明显重于另一罪时,应按情节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当二罪的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他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直接责任,在无法查清对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负责人、管理人员,他们既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又对生产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出于同样的考虑,对他们一般也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2)上述情况处理的考虑是,在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前提下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二罪的法定刑是相同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罪责也不好区分轻重,无法重罪吸收轻罪。而审判中只能定一个罪名。因此,从维护司法统一的角度遵循上述原则。

再则,如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就无法全面评价“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罪责,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不以“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做到两种罪责兼顾评价。但是,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时,由于法律有特别规定且法定刑较重,应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罪量刑。






这场火灾最终是涉嫌失火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又或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需由官方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披露更多的案件细节,特别是发生的场合和原因,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构成而最终得出的结论。但无论如何,这场火灾带给我们的是在安全事故隐患上的警醒,火灾无情,要时刻谨记,防患未“燃”。



延伸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章程等的明文规定,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本罪中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包括两种,既可以是通过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规程、规则等规范和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习惯、惯例对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也可以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要求职工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对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因此,职工的“不服管理”,就包括职工不遵守本单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和不服从本单位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两个方面。只要认定行为人具有不服管理的表现,即可认定其违反了规章制度。

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即指强行要求工人违反规章制度,冒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危险从事作业活动。其次,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

最后,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即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药、丧葬、抚恤等费用。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所谓“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研和生产指挥的人员,如生产工人、工程师、技术员、化验员、施工员、设计师、主管生产的厂长、矿长、坑长、车间主任、队长等。在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非生产性的一般党政工作人员由于官僚主义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玩忽职守罪。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犯、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至于行为人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故意的。



有趣的灵魂在等你


长按左侧二维码

关注【刑辩艺术】



  从油罐车混装事件看单位犯罪的认定

 日落是留不住的!

 倾听六月,成为一个声音!

 合同诈骗罪了解一下!

 大学生:怎么好事都被他们占了,我还犯罪了?

图文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杨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刑辩艺术
古今中外讼辩史上,律师名辩不胜枚举,惊座之言久传不衰,它告诉我们,谁掌握了事实,谁就拥有真理,谁能更为有效而充分地进行辩护,谁就会成为法庭上真正的强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