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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叶帆 律师
夏叶帆,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刑事企业合规中心成员,专职律师。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240 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正
义
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人们有了对于实体正义的善恶之分,才催生了国家和法律。而程序正义,无论是其内涵还是词语本身,都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运动中的重要产物,天生带有人本主义的色彩,强调对人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无疑有助于解决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的某些痼疾。这也就成了近些年程序正义在法学界备受推崇的原因。
要讨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就要充分理解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这对概念在我国法律土壤上应该是什么关系,才能让他助力我们的法治建设。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一对对立统一的概念,用比喻的话,程序正义是抵达实体正义彼岸的灯塔,而实体正义是完善程序正义的风向标,他们之间有时是相互促进的,有时又是互相矛盾的。当二者产生冲突时,程序正义作为确保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价值就不存在意义了。反过来说,程序正义是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二者冲突时只有坚持实体正义才能有完善和修改程序的方向。
既然提及何为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正义,那必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来讨论。法学是法律人的法学,但是司法是全社会的司法。法律人当然也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从人民群众中来,也要回到人民群众中去,做人民群众的好律师不是一句空话。
这些年我们很多法律人高举所谓程序本位主义的大旗,高呼罗尔斯的《正义论》,试图做程序正义的殉道者,但可能更多时候坚持唯程序正义论很多时候只是法律人的一厢情愿,虽然这是法律人想要的正义,但实体正义才是真正属于人民的正义。
如果某天你被冤枉了,待在看守所里,你是更希望在程序上被尊重,还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能还你清白?
我们的“法”字,是三点水加一个“去”字,意味“公平如水,除恶务尽”,西方正义女神背后刻着“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这都提醒我们,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体正义,实体正义不能为任何事物牺牲。
可能法律人也要经历王国维所述的三层阶段,第一层为初出茅庐,独上高楼,誓为维护实体正义奉献一切;第二层为衣带渐宽终不悔,为坚持程序正义消得人憔悴;第三层为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还是实体正义在那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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