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艺术 | 谨慎行车,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的事故认定

文摘   社会   2024-02-05 09:00   云南  


点击上方“刑辩艺术”关注我们并设为星标



▲ 公孙文睿 律师    


公孙文睿,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中心成员,专职律师。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228,转载请注明来源。


与作者交流入口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除了结果,主要在于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认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即: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例)2023年4月24日,昆明早高峰时二环北路马村立交附近发生了一起车祸,50岁的女驾驶员曹某某,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违反交通信号,直接造成了9人受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采取强制措施。

顾名思义,交通管理法规是指道路使用者在交通中必须遵守的交通法律、法令和条例、办法、规定的总称,其作用是防止在道路上出现危险和障碍,保证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它的内容包括行人和车辆等的交通方法,驾驶员及车辆所有者的义务,道路使用与管理,车辆管理,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事故原因多是由一方或多方在违反道路法规的情况下发生的,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在事故认定中被认为同责或主责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就很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需要明确的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必然是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中的客观方面是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必须发生严重后果、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刑法中明确的交通肇事的先行违法行为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还有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结果后,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将成为我们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而事故认定当中主要依据: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借道通行原则。在目前交通安全管理的实践上,机动车借道通行强调路权,而非机动车和行人更多的是强调安全注意义务。也就意味着,机动车的借,是实质的借;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借,是非实质的借。因此,机动车辆在借道通行时负有让行的义务,而被借道方具有先行的权利。

(五)优先通行原则。例如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校车优先通行、公共交通优先通行、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的优先通行等

(六)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与合理操作原则,在没有交通信号(包含虽有交通信号但起不到规范交通行为的作用)的道路上,道路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参与交通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也是以是否符合安全畅通为衡量尺度,评价交通行为的合法性。

(七)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注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法条: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有趣的灵魂在等你


长按左侧二维码

关注【刑辩艺术】


 读书笔记——《不宽恕的权利》

 年复一年 · 年赴一年 · 年富一年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赴滇首案死刑改判,这一次他抽到了生还的卡牌!

 新年伊始,回看新中国刑法发展史

图文 |孙文睿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琼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

法治信仰、普惠万家,扫码免费咨询!

刑辩艺术
古今中外讼辩史上,律师名辩不胜枚举,惊座之言久传不衰,它告诉我们,谁掌握了事实,谁就拥有真理,谁能更为有效而充分地进行辩护,谁就会成为法庭上真正的强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