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艺术 |根据外来人口素质差异进行城市居住权利授予是合理的
文摘
社会
2024-05-27 09:01
云南
王丹律师,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刑事企业合规中心成员,专职律师。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244 期」,转载请注明来源。与作者交流入口 →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城镇化发展,人口不断向大城市集中,导致城市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供不应求,由此又导致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之间形成了资源配置壁垒,这从另一个角度也加剧了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所以改革势在必行,通过授予外来人口城市居住权利是可能解决这些矛盾的,但很无奈的是,在公共资源供需紧张这个核心矛盾的前提下,我们的授予只能是有限制的,需要一个标准的,为什么用素质差异作为判断标准是合理的呢?
开宗明义,我们今天讨论的素质差异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素质主要体现在个人道德品质、才能和投资置业能力上,而差异并非单纯的高低比较,是一个结合需求判断的综合标准。授予城市居住权利意味着享有与本地人口相近或相等的,在户籍、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和资源分配方面的优势。
回到题目,我们探讨的是在现阶段无法授予全部外来人口居住权利的城市,这些城市中常住人口对于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远大于城市的供给,核心是要解决这些城市公共资源的供需矛盾。所以,授予城市居住权利需要一个相对标准,我方认为根据素质差异这一标准是合理的。一、这有利于解决城市内部公共资源供需不平衡的核心矛盾。结合城市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因时因地的制定并调整素质差异判断标准,吸纳和留下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人,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达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二、这有利于解决人口间资源配置存在壁垒的现实矛盾。人口流动的增加使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间的冲突日益尖锐,强行降低标准完全拉平两者间的资源配置会使冲突升级,而两者间资源配置壁垒又必须被打通。通过素质差异作为判断标准,给双方心理缓冲,让本地人相对更愿意接受能促进城市发展的外来人口,外来人口也能有明确的标准努力留在城市。三、这有利于解决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主要矛盾。以素质差异作为判断标准,一定程度上能防止经济、人才的过度集中,使其向城市周边扩散,比如北京大兴、上海崇明等。根据外来人口素质差异进行城市居住权利授予,合理在在需求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尽可能的达到根据城市需求促进城市发展,增加资源的供给侧。这上面的利弊其实不存在智力上的判断困难,只存在选择上的决心与否。
它合理在可以作为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之间的缓冲区,有人说这是在人为的增加门槛,但是大家忽视了我们的目的其实是要开一道门,我们不能因为门槛而连门都拆了,这是因噎废食,削足适履。
它合理在通过公开的标准和门槛起到一定程度的疏导人口流动的作用,让人才和经济向大城市周边扩散,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平衡发展。
大家很容易会不自觉的把自己带入某一个群体中去看待改革,如果把自己带入外来人口整体的这一群体中,就只能看到本地人和外来人口之间的不公,如果把自己带入外来人口中暂时无法被授予城市居住权利的人这一群体中,就只能看到外来人口内部之间的不公平,这其实都是管中窥豹,非深度的思考和探究无法看到事物发展的全貌,而现实中往往是口号和暴论最简单也最深入人心。但是朋友们,改革不是靠温情脉脉的假话来掩盖矛盾,我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不表现在回避现实,如果连直面矛盾和现实的勇气都没有,我们还谈何改革,谈何实现天下大同?
一千年前,面对北宋外部强敌环伺、内部积贫积弱的状况,王安石等人推动变法,但是受限于封建地主阶级视角的局限和执行上的急功近利,变法失败了。今天我们的外部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内部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革,但是今天我们的领导是最能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我们的指导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所以请坚定信念,我们相信,共产主义社会终将到来,天下大同那天终将到来。
图文 | 王 丹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