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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音录像,偷拍偷录
首先,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肯定没问题,可以用作证据。或者明确告知对方在录音录像,也是完全没问题。
其次,偷录偷拍不能将设备放置到对方控制的领域,如对方的办公室、房间、家里等等。否则就涉及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但证据不能使用,还会被追究侵权责任。可以将设备放置到自己的领域,如带在自己身上,自己家里等,可以声明是为了客观记录自己的行为。一些离婚方面的道德证据,取证可以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但不能安装在酒店宾馆。
二、微信聊天证据和网络诽谤
微信聊天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就双方当事人与聊天中微信号进行客观联系,必须保证原聊天记录储存的手机能够正常使用,并需要当庭展示,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和法官的确认。并将想要用以作为证据的聊天内容截图打印,最好到专门机构进行公证。
三、不要随意当保证人
不要为任何陌生人提供担保,对认识的人提供担保也要谨慎。实务中,很多人为了“蝇头小利”赚取一定的担保费,就以自己的房产、汽车、股权等作为抵押,为其他人,甚至是陌生人提供担保。等到借款人还不上钱,自己的资产被强制执行时,悔之晚矣。
除非是受到胁迫或者欺诈而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即使你辩称都不认识那个借钱的人,法院一般也都会判定担保有效,执行你的财产,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专业的担保公司门槛较高,毕竟可能一个投资失误就血本无归,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所以非常不建议个人在没有足够能力对债务人背调时,就盲目为之提供担保。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此时担保人能够证明原债务人和债权人存在相互勾结,以“骗取”自己的担保财产时,可以主张该担保合同无效。即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既然原借款合同是假的、无效的,那么作为从属的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只是这种情况需要该担保人进行举证,证明债权债务人相互串通。
提醒大家,不要为陌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熟悉的人提供担保,也要进行相应的背景调查,几个方面的提示:一、借款人人品如何,有无不良嗜好,以前是否有不还钱的劣迹;二、家庭是否和谐,有无离婚或者婚外情;三、借款人有无财产,有无稳定工作,有无相应的还款能力;四、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黄赌毒欠款等理由立即拒绝,并立即从此远离这个人,如果是投资项目,对项目进行简单了解,确定是借口还是真有这个项目。比如声称借钱开店,至少要去他所说的门店位置看一下,是不是有这么个店面,是不是在出租出兑等等。最后,如果承诺了担保费,要落实到纸面上,同时尽量要求对方进行【反担保】。
不要觉得这些抹不开面子,他都有脸找你进行担保,你有什么不能让他反担保的呢——这是相互对等的。
四、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的二手车,除了事故车水泡车以外,它还可能是个抵押车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低价购买了抵押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很难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也就是不能对抗原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车辆会被拉走拍卖,价款用以偿还抵押权人。你将面临车钱两空,只能起诉卖给你车的人赔偿,如果卖方没钱,就要进入漫长的执行。
五、借钱最好用银行转账
大额借款最好使用银行或电子转账,即可以查询到交易流水的方式,如果现金形式,要出具收条,一式两份,自己留存的那份需要出借人在数额处捺印手印并签字。
六、关于遗失物
丢物的人成为权利人,捡到的成为拾得人。
对于拾得人来说:
首先,有归还的义务,拒不归还遗失物价值2万以上,可构成【侵占罪】,侵占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让、出租、出借、使用、拒不归还都可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拾得人属于【无因管理】,对遗失物的管理费用,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比如捡到小狗,吃的狗粮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
再次,在管理期间,拾得人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有责任,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是故意弄坏或重大过失弄坏的才需要赔(如捡到小狗不给喝水,狗狗死了需要赔偿)。但如果拒不归还的,在“侵占”遗失物的期间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没有错也得赔,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都得赔。
最后,如果权利人有悬赏寻物启事或承诺归还有酬金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相应酬金,仅声明“重谢”而未标明明确酬金的,根据该物的实际价值和拾得人管理费用,综合确定酬金数额。
权利人拒不支付的,不建议扣留遗失物,因为并不能构成【留置权】,建议返还遗失物后,另行起诉要求支付酬金。
对于权利人来说:
首先,有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同样对方拒不归还的,可以去法院起诉,价值超过2万元,也可起诉对方【侵占罪】。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为自诉案件,按照刑诉法规定,本罪“告诉才处理”,需要当事人自行去法院起诉,报警是没有用的,不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其次,有支付拾得人必要管理费用的义务。再次,悬赏寻物,拾得人归还该物时,有按承诺支付的悬赏金、酬金的义务,如前所述,属于基本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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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可以廉价
但我们的梦想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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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王 丹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